今天是:
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停车管理公司责任不能少
作者:郭敏娜  发布时间:2018-12-11 16:29:24 打印 字号: | |
  随着购车人数的逐渐增多,大城市的车辆已接近饱和,停车位更是越来越紧张。车辆在进出停车位时,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那么,车辆在进出停车位时发生刮擦、碰撞时,车位管理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某日下午下着大雨,王正驾驶轿车在所住的小区行车道上由南向北行驶到立体停车位的车位前,便倒车入库。此时,张永驾驶汽车由南向北等待通过。王正停车入位后开门下车,此时张永在刷卡点刷卡,车位开始向上提升,造成王正的轿车被顶起,斜挂在两个相邻的车位中间。车门受到张永刷卡升降车位过程中的挤压,造成车门与车左前部受损严重。王正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张永、停车管理公司对其修车费用进行赔偿,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损害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案件中,王正与张永的车位系相邻的自动升降式停车位,停车管理公司设立的存取车注意事项的提示牌挂在王正车位的上方,故王正与张永均应当了解停车取车相应的注意事项。车辆管理者或者所有人在存取车前,应当观察停车位周围的人员及车辆情况,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因张永未能注意周边情况即刷卡上升车位,并在刷卡后回到车内等候,导致王正的车门被张永的上升车位倾斜挂起,所以张永对此存在过错,张永应对王正的车辆维修费等予以赔偿。

  停车管理公司作为停车服务机构,应就车位使用过程中的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进行相应的指导与提示。王正与张永在停车时正值下大雨,且为下班高峰,停车管理公司应对车主的停车状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在必要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予以指挥,但车辆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未注意到上述情况,故车辆管理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王正车门敞开的角度较大,其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根据法庭查明的情况,法院判决张永承担50%责任,车辆管理公司承担30%责任,王正自行承担20%责任。

  法官说法:

  升降式停车位有助于缓解停车位紧张的状态,但与此同时对车位管理公司、车辆管理人员及车辆所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系因停车位操作不当及停车管理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引发的案件。案件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正与张永均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张永的行为与车辆损害之间的联系更紧密,因此张永承担的责任比例较大。

  车辆管理公司在外面下大雨、车辆进入车位较为频繁的情况下,未能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予以指挥,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其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此,提示作为车位的使用者的车辆所有者或者车辆管理者,除了要注意自己车辆、自己驾驶车辆的停放安全外,在停车时也要注意车位周围的车辆、人员情况,要严格遵守停车位的使用方法、步骤流程,避免因自己操作不当让自己或者他人的车辆受到损害;提示车位的管理公司,应尽到提示及注意义务,尤其在遇到恶劣天气状况或者停车高峰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现场巡查并协助车辆管理人或所有人安全停车,避免造成人员伤害与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