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8日,未来科学大奖颁奖典礼在北京举行,袁隆平和其他两位科学家共获2018年未来科学大奖的“生命科学奖”。袁老通过视频致辞称自己还有两个梦:一个是禾下乘凉梦,一个是杂交水稻覆盖全球梦。网友们纷纷留言,袁老获此奖,实至名归。
未来科学大奖设立于2016年,关注原创性的基础科学研究,奖励在大中华区取得杰出成果的科学家(不限国籍),单项奖金为100万美元,由中国企业家和投资人捐赠。有知名人士称:瑞典有诺贝尔奖,香港有邵逸夫奖,未来科学大奖填补了中国民间权威科技奖项的空白。
北京法院曾经审理一起“未来科学大奖”商标行政纠纷案,且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已生效。
案情回放:
某未来论坛中心拟申请将其申请商标“未来科学大奖”注册在国际分类第41类的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上。商评委驳回了上述注册申请,理由有二:1、申请商标由纯中文“未来科学大奖”构成,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指定服务的奖项名称等特点的描述;2、申请商标文字“未来科学大奖”与第15049965号“未来科学家”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指代一种职业称谓,申请商标则指代一种奖项名称,两者在呼叫及含义上均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且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认定结论存在不妥之处,于逻辑上不能自洽。因此,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作。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近似商标如何判断?
商标近似条款到底比对的是啥?大家也许听说过,商标的核心特征在于“显著性”。显著性要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去看,这又是一个虚拟的概念,这个“消费者”具有“合理地了解各种信息,并有合理地观察力”,能根据“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的不同而施以相应的注意力”。所以法官在进行近似性比对的时候,一般会想象出这么一个虚拟的人,“他”会尽力对庭审中出现的全部信息进行综合把握和裁量,但不可否认的是,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带有一定主观因素,尤其是在差异程度和近似程度不相上下的时候,可谓见仁见智。
相似性和混淆性这一对概念具有内在关联性,商品之间高度的类似性会提高混淆的可能性,但并非产生混淆可能性的原因。在考虑混淆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消费者的认知状况,试想,为“未来科学大奖”买单的用户群可能是具有较高知识文化程度,或者对科学怀有较高的兴趣或热情的人群,考虑此类人群的辨识能力和认知能力,应该能够将“未来科学家”和“未来科学大奖”这两个商标进行区分,而且由于“未来”“科学”这两个前缀词属于常见词语,对商标识别的贡献较小,更大的差异来自于“大奖”和“家”,也就是因为多重考虑和权衡,本案中法官做出了与商评委意见不一致的判断。
二、奖项类商标注册中如何考虑欺骗性条款?
法官注意到原告提交了一系列奖项类商标在与诉争商标相近似的领域(教育、培训、出版等服务)的注册情况,发现个案情况各不相同引发了法官的关注。其中,证据显示,包含“奖”字的注册商标有北京工业设计促进中心注册的“红星奖及图”、深圳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注册的“金网奖”、中国房地产协会注册的“广厦奖”、巍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劲梅奖”、厦门华亿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金浪奖”、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注册的“金勾奖及图”、电视艺术与科学学会注册的“艾美奖及图”、华斯度(亚太区)有限公司“华斯度纵横天下华人艺术成就大奖”等,均成功注册使用。但本案中,商评委主张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指定服务的奖项名称等特点的描述,具有欺骗性,这个说法论理过少,仅从字面理解过于绝对。
实际上,很多授权商标也可能会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比如说,SUN MAID牌葡萄干并非都是由阳光少女采摘的,“六个核桃”牌饮料里面并不一定包含这么多营养,为什么这些商标就不具有欺骗性?欺骗性等绝对条款体现的是公众利益的保护,但也要对大众对夸大描述的判断能力有所认识,如果行政机关过于机械地执法,那么类似的绝对条款被滥用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法官在判决主文中给出了一条更具说服力的反驳性论述,主要说了三层意思:
首先,目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并未显示有某项服务项目能够体现奖项名称的本质,即“进行评审并给予奖励”。所以奖项类商标只能在现有服务种类中挑选相对合适的类别进行注册。
其次,从证据来看,大量含有奖项名称的商标申请注册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而第41类中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项目与奖项名称的本质最为接近,故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类奖项主办机构如欲将奖项名称注册为商标,将其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不失为一种最佳选择。
再次,奖项名称类商标因其商标组成均为“某某”加“奖”字的形式,相关公众在识别这类商标时,不论是否知晓该奖项涉及何种领域,均会将其识别为一种奖项名称。因而,被诉决定中“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指定服务的奖项名称等特点的描述”这一结论如果成立,将可及于所有奖项名称类商标,进而所有奖项名称类商标均会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而不予核准注册。但这显然与众多奖项名称类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符。
商评委基于上述两个理由没有支持“未来科学大奖”的注册,法院对两个理由都未予认可,体现了行政程序对效率的追求以及司法对个案公平的追求两者之间价值取向的差异引发的思维惯性。此外,显著性必须从商标整体考虑,显著性判断带有一定主观因素的,奖项类商标获得注册的难题之一就是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奖项作为商标进行认知,也就是显著性不够,但随着商业社会的发展,谁能否认“艾美奖”“格莱美奖”“奥斯卡奖”等国际知名奖项作为商业服务的价值?因此,奖项运营者围绕奖项标识去进行商业标识维护、商标申请注册和防御性注册都具有现实商业意义,不能简单根据消费者认知习惯就否认商业行为的正当性。
总之,奖项类商标是可以被授权的,但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原告在诉讼中对相关商标的注册情况、诉争商标的知名度和使用情况的举证是相当重要的,毕竟,按照普通消费者的常识去理解,“靠谱”是能够产生对抗“欺骗性”的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