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8年5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后,载客行驶中因变更车道与董某某的车发生别挡,后二人驾车在阜石路高架桥超速追逐竞驶,并发生碰撞。事故致一名被害人轻微伤、两辆车损坏,损坏车辆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同年7月14日,张某某、董某某分别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综合董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讲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小汽车逐渐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随之相伴的违法驾驶行为也越来越多,恶性交通事故案件时有发生。为此,2011年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增加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意见,机动车辆驾驶人出于比拼驾驶技术(竞技)、追求飙车的刺激感、相互较劲(俗称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可能影响到其他机动车辆行驶安全,危害到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应认定为追逐竞驶。本案中,张某某因存在不文明超车并线的情况,董某某见状亦未控制自己的不满情绪,与张某某产生矛盾,后张某某的部分行为再次激怒董某某使其更加不甘心,遂产生将张某某车辆别停的想法,后二人便开始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很明显二人主观上都是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曲折穿行、多次并道、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可以认定两位驾驶员的行为属于追逐竞驶。
追逐竞驶什么样的情形属于情节恶劣呢?我们认为在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列举式明确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追逐竞驶中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程度,扰乱沿途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或居民生活秩序的情况,引起人员、车辆恐慌的程度,足以威胁途经人员、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状况综合确定。
通过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审理,石景山法院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要通过案件的审判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秉承安全、文明的驾驶理念,避免一切不安全的隐患,杜绝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让驾驶真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和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