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10名申请执行人从房山法院拿到拖欠了两年的160万余元工资款,虽然拿到的钱只是全部执行款的一半,但他们心满意足。不是执行法官不给力,而是10名申请执行人自愿领取一半执行款,将另一半执行款留给被执行人公司继续经营。
赵某等10人系北京某时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1月15日赵某等人向房山法院申请支付令,该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其员工出具《欠款凭证》,证明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公司拖欠10名员工工资及各项补助费用共计320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10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债权债务具体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条件。房山法院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赵某等10人工资及各项补助费用共计320万余元。
在支付令发出后,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支付令生效后,赵某等10人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赵某等10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承办法官霍福生带领执行组的人员迅速熟悉了案情并展开执行。执行过程中,霍法官发现公司负责人与10名申请执行人之间关系比较融洽。公司负责人承认欠款事实,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拒绝支付等恶意行为,之所以拖欠员工工资,是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
经调查获悉,被执行人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部分债权即将到期,此项资金的流出可抵全部执行案款。
经双方协商,10名申请执行人愿意先领一半的工资款,另一半交由公司以经营、周转使用。公司负责人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会将剩余工资一次性支付完毕。
赵某等10名申请人表示非常理解公司负责人的难处,但面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他们也十分期待能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公司负责人坦言:“人心的支持大于资金的支持!”
在公司负责人的努力下,其从债权机构处支取160万元现金。4月24日下午,公司负责人带领赵某等10名申请人来到房山法院执行局,经法院将160万元发放给10名员工。
霍福生法官同意双方协商的意见,“约定执行”使双方互利共生,真正达到事了人和共赢。公司负责人表示,他非常感谢员工对他的支持,没想到他的公司可以摆脱困境,对执行法官过硬的办案能力、刚柔并济的执行手段点赞,公司一定和员工和衷共济。
“此案是以支付令的形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同时是涉民生类群体性讨要工资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就到期债权问题的支取方式进行协商,顺利将钱款执行到位。”执行法官霍福生说道,“今天申请执行人拿到了一部分执行款,这就如同‘放水养鱼’,既解决了申请执行人目前的实际生活困难,又救活了公司,员工愿意继续在这个公司里工作。对于剩余部分的执行款,双方也签订了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这个结果都很满意。”
这只是一次普通的案款发还活动,是执行工作的一个缩影,是执行法官约谈、催讨、奔波、强执之后一个比较完美的结果。执行的力量是坚不可摧的,执行的手段是严肃认真的,执行的过程是艰难曲折的,执行的效果却是暖人心的。
法律链接: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支付令发出前无需经过庭审程序,在发出后十五日内,债务人如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生效。债权人就可以凭生效的支付令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民诉法中设立支付令制度的目的便是及时、便捷、高效地处理一些相对简单而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