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海拾贝
我国清代的宗族调解制度
作者:马豫林  发布时间:2018-07-03 09:24:53 打印 字号: | |
  西方的法律文化孕育了以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观念,而在中国古代却形成了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观念。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起源很早,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明清时臻至完善。清代的主要调解形式包括宗族调解、乡邻调解、行会调解、乡保调解、州县调解等,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范围为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等产生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这里我们主要探讨一下清代的宗族调解制度。

             宗族调解的调解人

  摩尔根说:“古代社会建立在人身关系的组织基础上,近代社会则建立在地域关系、财产关系的组织基础上。”可以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度构成了我国古代社会的基础,贯穿于我国古代社会历史,尤其在清代进一步发展完善。在清代,各宗族成为清代社会的基本单元,对社会生活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了维护宗族的稳定、发展、和谐,各个宗族都会制定宗族法规,推选出族长,成立宗族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宗族事务的日常管理,宗族法规则规定了宗族事务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选拔标准和产生程序。总的来说,品德、辈分、齿数、能力、财力及文化水平,是大多数宗族选择本族机构成员的标准。清代各宗族重视家长、族长的地位,当宗族内部成员发生冲突或纠纷时,宗族调解的调解人往往是宗族族长或者宗族事务管理机构成员。

             宗族调解的调解依据

  首先,依据宗法族规。一般来讲,各宗族都会通过宗族大会制定宗族法规,宗法族规是由宗族内部成员共同协商一致达成的,对宗族内部的全体成员产生约束力,是解决宗族内部纠纷的重要依据。宗族法规的内容覆盖婚姻、家庭、继承、亲属、所有权、债权、交易、租赁等宗族生活的各个方面,当宗族成员发生纠纷时,就成为了解决纠纷的依据。其次,依据“情理”。因宗族以血缘关系为依托,人情关系或者人际关系以及是非对错观念便成为了引导听讼者判断、调解的有力依据。 第三,依据国家法律。宗法族规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其不能超越国家法律。一方面,虽然宗族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功能显著,但是大多数纠纷中,仍存在诉讼的可能性,调解人在进行调解时,就需要考虑官府可能做出的判决。另一方面,宗法族规中可能有与国家法律相悖的内容,这时调解人往往需要在宗法族规、“情理”以及国家法律之间寻求妥协,国家法律就成为调停争端的最后屏障。

             宗族调解的效力

  经过宗族调解,调解意见一旦生效,就具备了强制性效力,纠纷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提出异议。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宗族调解是民间调解,调解结果不具有最终的效力,但是实践中,要推翻宗族的调解向官府提起诉讼并不是一件易事。一方面,提起诉讼之人会被视为不服从宗法族规之人,调解人可以证人身份直接参与诉讼,向官府提供不利于诉讼提起人的证据,达到“掷纸”销案的目的。另一方面,宗族也可以向官府提起反诉,要求官府对不服从调解结果的人治以对尊长不尊之罪,宗族的反诉往往会得到官府的支持。这样一来,可能会使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陷入被动和众叛亲离的局面,迫使当事人不得不放弃诉诸官府的打算,无条件服从宗族的调解。

            宗族调解的特点

  宗族调解具有强制性。第一,提起时的强制性。各宗族法规均明确要求本族成员在发生侵害行为或纠纷时,必须首先投告本族,由宗族出面处理。第二,调解时的强制性。调解人的特殊身份和拥有广泛的权力,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施加压力以促成调解的达成。最后,调解结果的强制性。由于宗族调解实际上已成为宗族成员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起到了抑制诉讼提起的实际效果,而地方政府也追求辖区内的低发案,以标榜“治邑有方”,宗族调解的意见和结果能够得到官府的支持和承认。

             宗族调解的评价

  调处息讼作为一项优先考虑的价值和目标,无论在民间还是在官府均被奉为基本原则。宗族调解依赖血缘,对纠纷的解决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并在客观上达到减少诉讼的提起、缓解官府办案压力的效果。实践中,宗族族长管理族内事务,为了维护宗族的和睦稳定,促成调解、平息争执,往往利用宗族内部同宗共祖、一脉相传的血缘观念,从“和谐”的这一最高功利出发,按照先民间后官府的顺序去解决族内纠纷,并且遵从先“情”、后“理”、再“法”的规则运作。也会利用其特殊地位和手中的特权,在调解中可能采取带有强制性的手段,可能给当事人施加压力以牺牲个人的部分权利为代价,因而造成调解不公的结果。不过,当宗族内部成员发生冲突或纠纷时,虽然维护宗族的稳定和谐是宗族领袖的重要职责,但是造成明显的不公的结果存在引发更大矛盾的风险,而缺乏正当而有效的监督机制正是造成不公的关键所在。如果权力没有监督,便会发生膨胀,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道理。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