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消费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商业运营模式,因为具有固定客户兼具融资等功能,因而备受商家推崇。而对消费者来说,通过办卡可以享受更低折扣、更多优惠,因而不少消费者也乐意办卡。但是,办卡是否真能实现商家和消费者两利?其中蕴含着哪些风险?发生纠纷后如何应对?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说法,就消费者在遭遇办卡类纠纷时如何妥善维权给出建议。
餐饮消费:核实资质是前提
2017年12月5日,赵女士在餐馆购买了一张价值10000元的预付卡,约定此卡将在2018年2月份供6桌餐饮使用。餐馆向其开具了正规的发票和收据,但2017年12月中旬后,餐馆通知赵女士,餐馆因无照经营将停业,不能为其继续提供餐饮服务。经赵女士多次催讨,餐馆仍拒绝退还预付卡内金额10000元,故赵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卡内金额10000元。
法官说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作为消费者,在进行餐饮消费尤其是办卡进行长期消费时,首先要对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资质进行相应审查,查看经营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应证件再考虑办卡消费。一方面是为自身得到安全、健康的消费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是避免经营者日后因无证照、不具备经营资质或证照不全而被迫停业,进而导致消费合同无法履行,使消费者遭受损失。无营业执照的商家在法律上不是适格主体,消费者在起诉时都难以准确确定被告。
开业前办卡:了解清楚是基础
2018年3月底,健身公司开始招募会员办理健身会员卡,并承诺5月8日开业。4月23日,李女士付款3000元在健身公司办理了健身卡。但健身公司直至李女士起诉时仍不能为会员提供器械健身、有氧团体课、游泳等服务,游泳池、洗浴等均无法正常使用。李女士发现健身公司门口处张贴公告,称其尚未取得消防许可证,且与场地合作单位正处于诉讼中,因此无法开业。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可看出,健身公司没有取得游泳、淋浴的经营权,但其隐瞒上述事实将游泳、淋浴作为主要服务内容向李女士销售。且在《合作协议》中存在名称不规范、不盖章及用销售章代替公章等不规范签约行为。李女士认为健身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健身入会协议》,退还健身费用3000元及赔偿9000元赔偿金。
法官说法:
在开业前,商家往往采用办卡享受更多折扣等方式来吸引顾客,但需要注意的是,商家与消费者本身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特别是在开业前,消费者多数是对商家一无所知,即便是商家如期开业,消费者对经营状况亦无法进行准确预测,而办卡一般适用于长期消费,当商家未能如时开业、开业后经营不善提前倒闭或不能达到预期的服务水平时,消费者遭受损失的风险就会加大。对于即将开业或刚开业的商家,消费者应提升自己的鉴别能力,在办卡前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尽量做到开业前不办卡,除非在非常了解商家且商家信誉良好的情况下,例如大型连锁店新增店面等,否则不要单纯因商家推出的诸多优惠而心动办卡;第二,办卡前先核验对方的经营情况,商家开业后,经实地观察、了解,确定商家具备相应资质和经济实力,经营状况良好,以及商家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后,再考虑办卡进行长期消费;第三,首次消费办卡,存款金额要适当,不宜过多,以免后续损失过大。
面对“忽悠”式推销:保持理性是关键
2017年11月1日,范女士经健身公司销售人员推销,与健身公司签订了一份健身交易服务合同,支付了5100元办理健身3年卡,合同约定仅限于东城区东四店使用。后销售人员又称聘请私教三个月能瘦20斤,范女士又支付了12000元私教课费用。两笔费用均通过银行刷卡支付,但健身公司当时只给了5100元的收费票据。2018年1月5日,健身公司教练突然告知范女士私教课有时间限制,一节课有效期为7天,但在办卡时工作人员并未告知这一情况。范女士感觉受到了欺骗,且认为私教的效果并不符合预期,无法实现健身公司三月瘦20斤的承诺。2018年1月8日,范女士找到健身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拿出两份假的私教协议,该协议约定每堂课7天之内有效。范女士认为健身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私教义务,未达到其健身预期,且其本人并未签订私教协议,健身公司的行为构成欺骗,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健身公司退还私教费。
法官说法:
在消费过程中,相对于商家,消费者常处于弱势地位,为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消费者在办卡时应做到:第一,要保持高度理性,莫被商家牵着鼻子走。商家为使消费者买单消费,往往会将产品说的天花乱坠,如健身房店员一再强调请私教会3月瘦20斤,引诱范女士办健身卡请私教,此类种种极易使消费者一时之间沉浸在商家勾画的画面中而感性消费,消费者面对商家的宣传,要保持高度理性,不要盲目相信。第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合同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并要求商家将承诺事项于合同中写明,签合同再办卡。
遭遇不合理要求:勇于维权是保障
解女士是凯德华公司的VIP会员,持有其销售的储值会员卡。2017年11月24日,其收到凯德华公司短信,称将于12月31日前停业,此时解女士会员卡内尚有14575元余额。凯德华公司从通知停业到关门仅仅1个月零6天时间,根本无法用完卡内余额,且凯德华公司最后一个月所有服务均涨价15%,且餐饮及服务质量明显下降,已不适合休闲消费。经多次找公司交涉,公司不同意退款,而是强制解女士购买其高出市场价格数倍的烟酒、服装、电器、厨具等产品。故解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凯德华公司退款。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即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因而,面对不合理交易时,消费者要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使办卡后,也有权拒绝经营者定价显高于市价的服务,并要求经营者退还剩余预付款及相应的利息和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