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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卖购车指标后盗窃名下车辆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作者:周沫 涂浩  发布时间:2018-07-18 10:41:39 打印 字号: | |
  某公司销售员杨某将自己名下购车指标出卖后,利用开锁公司配制的钥匙,将他人利用该指标购买的汽车窃走。近日,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杨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判决。

  2015年5月间,杨某为还男友赌债,将自己名下购车指标转卖,后得知他人利用该指标购买了一辆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并停放在本市某酒店的地下停车场。2017年2月14日,杨某联系开锁公司,谎称钥匙丢失,在上述地下停车场内,利用开锁公司配制的钥匙,将该价值人民币68万元的雷克萨斯越野车盗走并销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杨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杨某能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提示:

  在机动车购车指标一号难求的情况下,许多人打起了购买机动车购车指标、租赁他人汽车号牌指标的主意,需要提醒的是,买卖、租赁双方均面临风险,甚至可能遭遇“车”“钱”两空。对车辆的名义所有者来讲,若发生交通事故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使用人来说,不但面临着购买、租赁机动车号牌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甚至如本案所述情况,原号牌所有人通过补办车辆行驶证后利用开锁公司配制的钥匙将车辆开走,导致使用人的财产损失。

  在此提示,车牌租赁、转让不合法,还需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取得配置指标,杜绝侥幸心理,以免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