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实现城区合理的用地分区,更新、完善城市道路系统,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很多城市都在对旧城进行翻新改造,重新整合规划,以促使经济出现新的增长点。然而,在翻新改造过程中,有些安全隐患不得不防,有些法律责任亦不得不防。
案情回顾:
某城区初始修建柏油路时未修建下水道,致使雨天路面积水过多,影响交通通行,引发不安全因素。为改造该路段,该区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将该工程承包给A水务建设集团,约定由该水务建设集团对下水管道进行设计并施工。
A水务建设集团的设计方案通过审查后,立马着手开始施工。进行简单的隔离后,A水务建设集团下属的工人开始对路面进行处理。没多长时间,原本平整的路面上就多了几个大洞。傍晚下班后,工人陆续下工,但谁都没注意在施工路段设置安全标示及警示。
刘某下班回家一向都走这条施工路段。与往常一样,刘某下班后骑车经过该路段。天略有些黑,路灯灯光略有些暗,刘某虽然注意到路旁存在一些隔离措施,但是由于明显的路障,刘某以为是道路惯常的养护维修,于是放心骑车通过。然而,在车速未减的情况下,刘某虽然看到有路坑,但还是连人带车摔进去了。
由于此次事故,刘某被送往医院,并被确诊为骨折。耗时一个多月,刘某因此次事故所导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已达10万余元。刘某在与A水务建设集团协商赔偿未果后,将A水务建设集团诉至法院。经调解,A水务建设集团赔偿了刘某的上述损失。
法官讲法: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通常可以分为直接侵权人与间接侵权人。所谓直接侵权人,顾名思义,就是直接从事侵权行为的人。而间接侵权人,是指虽未直接从事侵权行为,但因为其行为与直接侵权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或开启了一个危险源,他负有监督、管理直接侵权人,防免损害发生的义务。由于他未尽该义务而导致侵权损害后果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人。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是关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是由于施工人违背其应有的注意义务所致,所以对于受害人而言,其无须对施工人的过错进行举证,而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施工人通过反证的方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关于“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认定问题,这些标志和措施应当足以保证一切在施工地点正常活动,通行之人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如坑、沟、障碍物)的损害。所以,即便施工人设立了标志和措施,但未能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序时,仍构成对其注意义务的违反。
本案中,A水务建设集团在道路上挖坑后,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提示路人,导致刘某受伤,违背了施工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故刘某有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A水务建设集团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位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