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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吃人”事件频发 再敲安全警钟
作者:郑芳 眭立  发布时间:2018-06-11 16:01:11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19日,一岁多的苗苗跟随爷爷奶奶和姑姑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购物中心五楼参加儿童活动,之后乘坐自动扶梯下行至四楼。四人到达四楼下行自动扶梯出口后,苗苗在爷爷的搀扶下在该出口玩耍。刚学会走路的苗苗对眼前的自动扶梯似乎很有兴趣,她挣脱爷爷的双手,向下行扶梯口跑去。随后,苗苗独自逆行踏上正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一下被扶梯带倒,双手趴在了正在运行的梯级上。当梯级带动其手部到梳齿板位置后,运行约一个梯级距离的自动扶梯停止。当扶梯处传来苗苗的大哭声时,爷爷才意识到出事了,赶紧跑过去将她抱起。而此时,苗苗左手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右手的中指、无名指已与她稚嫩的小手脱离,卡在了电梯里。

  事发后,该购物中心工作人员迅速到达现场,通过拆卸自动扶梯梳齿板、前沿板等将苗苗的断指取出并放入冰袋。随后,苗苗及其断指被带离事发现场进行救治,该购物中心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经医院诊断,苗苗左手中环完全撕脱离断分,右中环指完全撕脱离断分。为救治苗苗手指,苗苗父母花费医疗费近七万元。后经鉴定,苗苗手部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事发当天,相关部门对该电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自动扶梯使用正常,未发现安全隐患。该自动扶梯上部和下部出入口具有“乘梯全程请监护儿童和老人等”图文安全标志,符合标准规定。女童独自从四楼逆向进入正常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违反相关规定。

  事发后,苗苗父母认为,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该购物中心作为管理者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对于苗苗的遭遇,因该购物中心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该购物中心赔偿苗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4万元。购物中心认为,该中心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过失情况,且事发后该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进行施救,并向苗苗家人支付了抚慰金,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购物中心对苗苗所受的损害,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苗苗仅14个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祖父母、姑母带其至公共场所,应当保障苗苗人身安全。但其祖父母、姑母等人均未尽到审慎地看护义务,放任苗苗行至自动扶梯处,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对苗苗所受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经法院现场勘验,某购物中心于其三层及以上部分,设有多家与儿童相关的商铺,其应当针对该商场的特定消费者情况,采取更为周严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某购物中心能够针对其儿童客户采取特定的安保措施,应当可以避免诉争事故的发生。故某购物中心未尽到完整的安全保障义务。考虑到事发后该购物中心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施救、垫付救护车费、送断指至医院并给付抚慰金等情况,法院认为某购物中心对苗苗所受损害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同时应当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今后的生活中,苗苗父母应当竭尽所能履行监护职责,尽心呵护苗苗成长,杜绝此类伤害的再次发生。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购物中心赔偿苗苗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八万八千余元(扣除某购物中心已赔付金额)。

  苗苗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在具体案件中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时,需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某购物中心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体现在事先的安全警示提醒及事后的应急措施两个方面。某购物中心作为管理人,应当针对该商场的特定消费者情况,适当提高安全保障意识,确保提供的服务和设施不具备危险性,并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在本案事故发生前,苗苗由其家人陪同在电梯玩耍,此时,某购物中心如能针对其儿童客户采取特定的提醒告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或许能够避免悲剧的发生,正是基于此点,某购物中心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的监护责任,主要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这是其法定职责。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并适当考虑事发后某购物中心的相关救助行为,酌予确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公平适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各地公共场所内自动扶梯设施的增多,在给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电梯伤人、特别是伤童事件频频发生。

  2012年12月2日,湖北孝感5岁女童独自乘坐超市自动扶梯时,脖子上的围巾不慎被电梯“咬”住,女童当即被勒得窒息昏厥,呼吸、心跳一度停止。

  2016年3月19日,湖北十堰1岁男童周周随奶奶在某超市购物。周周独自随电梯上行,上到二楼下电梯那一刻,因站立不稳,向前扑倒。由于穿的是开裆裤,导致生殖器被电梯夹伤。

  2016年11月11日,上海某商场,奶奶抱着4个月大的男婴乘扶梯时,身体倾斜失控,男婴脱手从3楼坠落,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

  2017年8月21日,湖北鄂州市某商场,一名3岁男童随爷爷散步,在大厅乘坐自动扶梯时,脚指不慎被卡入自动扶梯中,两脚指被夹断。

  一桩桩、一件件,触目惊心、发人深思。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手扶电梯,由于速度很慢,人们乘坐时往往容易忽视它的危险性。实际上,手扶电梯运行的梯级与侧面不动的裙板、梯级出入口的梳齿之间存在间隙,扶手带与滑轨、扶手带出入口间也有间隙,若是使用或管理不当,都很容易造成伤害。对于电梯伤童事件,电梯管理者和儿童监护人往往都有责任,在确定具体赔偿额时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综合判断。然而,悲剧一旦发生,则造成难以补救的后果,所以,应从加强事前防范入手,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在此,法官提醒各位家长,在儿童乘坐电梯时应遵守如下安全规范:1.不能让儿童单独乘坐电梯,乘坐自动扶梯时,不要将孩子放在婴儿车或购物车中。2.平时要向儿童灌输安全乘梯知识,如不要在电梯口或者自动扶梯上玩耍,更不要攀爬、逆行等。3.家长以身作则,遵照正确的乘梯方法,握紧扶手、脚放在梯级的警示线以内,不要在手扶梯梯级上搬运货物等。4.不要让儿童将手放入梯级与围裙板的间隙内。不允许儿童在自动扶梯的台阶上拿东西,如果东西掉落,不要让儿童去捡,以避免发生危险事件。5.如果父母抱着儿童乘坐扶梯,要考虑儿童的高度,避免头部撞到其他物品上。6.搭乘扶梯时不要拥挤,最好与上下台阶的其他乘客保持一到两个台阶的距离。7.如果在扶梯运行过程中发生停顿或倒转等情况,不要慌张起哄,防止发生踩踏事故。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电梯管理者,其对消费者乘梯安全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减少和避免上述事故发生,电梯管理者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防范:1.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管理维护,选用正规厂商生产的电梯并及时检修,杜绝使用故障电梯。2.用醒目字体在电梯上下口处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特别是针对老人、儿童乘梯的安全提示,并清楚标明紧急制动按钮的位置。3.做好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电梯伤人事件,应第一时间进行人员救治和设备检修。4.在人流密集,特别是儿童常出现的电梯附近设立专人看守或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