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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瞿叶娟  发布时间:2018-06-05 10:42:21 打印 字号: | |
  小学生由于生理、心理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其自我保护意识、判断能力较差,学生在学校极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那么,这种情况下,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呢?房山法院法官结合几起典型案例,给大家以案释法。

        学生放学后游泳溺亡  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李某生前是某小学三年级二班的学生。2016年7月12日上午10时55分54秒离开学校。李某回家后邀约同学一起是河里游泳,在游泳过程不慎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父母认为学校疏于管理,事发当日最后一节课因老师请假无人上课,导致学生提前于放学时间离开学校,门卫没有进行阻拦。事发后,班主任老师赶到事发现场,却并未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家长是通过旁人得知事故的。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抚慰金8万元,丧葬费22786.5元和死亡赔偿金266 860元。

  学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学校监控器的时间没有调整校正,其显示的时间与北京时间有误差。当时李某离开学校的时候已经有成群的学生走出校门,足以证明学校已放学。二、李某离开学校后回到家然后擅自结伴去河里游泳。李某溺亡与学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法律规定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法院认为,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未成年学生是在学校的管理之下,如果脱离学校的管理,学校不再对学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李某溺亡发生在放学期间,事故地点并不在学校内。即使李某提前几分钟离开学校,其回到家时已是正常放学时间,其回到家后再去游泳,学校对学生回家之后在校外自行组织的活动无法防范,不存在过错。李某的死亡与学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态,需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等构成要件。此外,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还需要具备特殊的前提条件即主体、时间和空间要素。

  主体要素涉及学校和学生两个主体的确定。

  时间要素是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学校才承担责任。这期间一般包括正常的上课、课间休息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自由活动、课外活动期间。学校在放学后在其控制管理的区域内仍需要加强管理,注意对特定对象人身安全的保护。只有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情况下,学校才有可能免责。

  空间要素限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一般是在校园范围内,但也包括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只有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发生在上述场所内,才可认定该事故符合学校承担责任的空间要素。

  上述案件中,李某溺亡事故发生在放学期间且事故地点也不在学校履行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不符合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

       学生被马路上客车撞伤 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

  杨某是学龄段儿童就读某幼儿园。2016年6月24日下午幼儿园将杨某送往回家。在停车站附近,幼儿园校车逆向停驶在马路的右侧。杨某从校车尾部往左横路,案外人任某驾驶客车从车站附近经过,途径车站时未注意避让致使杨某被客车撞伤。经鉴定杨某构成十级伤残,住院11天共花费医疗费32573元。杨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甲与任某达成赔偿协议:任某一次性赔偿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21186元。

  杨某起诉幼儿园要求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2825元。

  幼儿园辩称,杨某已经从任某处得赔偿,其损失已经全部得到弥补,其要求幼儿园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任某已经承担了部分侵权责任,但对于杨某受伤产生的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并未赔偿。幼儿园的校车逆行停驶,幼儿园对杨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责任。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杨某6706元。

  法官释法: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主要抗辩理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意外事件和自甘风险。本案中,幼儿园以第三人责任予以抗辩。《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对于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由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仅在未尽到管理职责且第三人未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学校的补充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存在先后顺序。在责任认定时,如果第三人已经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学校无须再承担责任。在第三人没有能力或者无法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时,学校才承担侵权补充责任。

  学校承担侵权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完全不存在因果关系,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对于第三人无法承担的侵权责任,学校并不是承担全部的责任,而只是在其未尽到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按照未尽到的教育管理职责的程度确定承担责任的份额。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