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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账号被停 玩家如何维权?
作者:郭振华  发布时间:2018-05-30 14:17:27 打印 字号: | |
  随着智能手机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手游进入消费市场,作为一种娱乐项目,已经成为大众日常消费。与过去的单机游戏相比,大部分手游玩家都要注册一个账号,才能在虚拟世界进行游玩。游戏服务商提供优质的环境,才能吸引玩家参与,玩家希望有公平、方便、稳定的规则,形成了正向的关联。反之,如果玩家不遵守游戏规则,如通过外挂获取盈利等,而游戏服务商又不顾及游戏环境公平性,一味强调盈利,则形成反向的关联。所以,二者之间会存在结构性的矛盾,现实世界里的纷扰不断,同样也会出现在游戏里面。

             游戏虚拟人物是否构成欺诈

  某报社退休记者代理其子诉至法院,声称其子位于沙漠深处开采石油,闲暇之时开始下载某款游戏游玩,其子为了追求游戏极致,进入游戏排行第一,不断投入金钱购买装备,将准备结婚的8万多元投入到游戏娱乐之中,致使婚姻告吹。故其起诉服务商要求退还游戏费用,理由是该游戏通过设置某虚拟最高等级机器人,吸引他人与之战斗,并不断追加购买装备,构成欺诈,双方最后协商一致,退还部分游戏费用,和解解决了本案。

  法官释法:

  根据相关规定,禁止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抽奖、博彩等活动。为吸引用户,一般网游中会设置免费抽取奖品的行为,赠与用户一定数量的奖品,这实际上不属于赌博行为。而本案中由于双方调解解决,对于是否真实设置了虚拟最高等级的玩家存在悬念,姑且认为确实存在,法律适用上有两种观念:一种认为,如何设置人物属于服务商的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类似通关游戏中,服务商设置任务、道具不属于欺诈,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意识到这类游戏均属于虚拟空间,所对应的人物、道具和情节均属虚拟,其花费金钱购买服务,指向的主体均为游戏服务商的在线服务活动,并非形成一定价值的实体物品。在游戏娱乐过程中,玩家获得的体验即为支付费用的对价。一种观念认为,通过虚假的人物来提高游戏的体验,引诱玩家花费金钱购买近似道具物品,属于欺诈。

  网络游戏游玩过程中,类似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从多个角度来看:首先是交易对象,玩家购买虚拟道具从服务商处购买,服务商是否夸大道具的功能效用?服务商通过虚拟的人物来展示装备的功能效用,如为真实效用,并未误导消费者,不应当认为构成欺诈,如购买的虚拟道具物品效用与展示不一致,则可能构成欺诈;其次是交易物品的对价,成年人对于游戏内人物道具的认知,应当符合一般理性人的原则,不可因为斥巨资购买的物品即为欺诈,价格便宜就符合市场行情。游戏内的物品等级越高,越稀缺价格自然越高,不可因此而否认合同交易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再次,欺诈订立的合同除特殊情况下无效外,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范畴,游戏服务商设置虚拟人物的行为是否足以影响玩家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是构成欺诈的关键点,如果玩家购买的道具能够达到虚假人物的同等效用,则该行为并未构成欺诈,也不足以认定玩家被误导。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将会导致交易处于不稳定状态,损害到整体的交易秩序。

             游戏用户协议格式条款效力

  某玩家在游戏平台娱乐过程中,将所得装备在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被服务商发现后以违反安全规则为由封停账号,致使该玩家不能登录游戏,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游戏服务商注册服务条款中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剥夺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条款无效,判决游戏服务商应当立即解封该账号,恢复账号内的道具装备等。

  法官释法:

  出于网络安全的考虑,游戏服务商对于平台内的道具、点卡往往设置严格的交易条件,不允许私自在第三方平台交易。在用户注册过程中,游戏服务商也会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这点,但面对纷繁复杂的合同条款,玩家不一定能够注意到这一规定。本案中涉及到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游戏服务商应当怎样设置安全条款、特别提示注意,告知用户如有违反将会面临处罚措施;第二,在何种情形下,游戏服务商可以不向用户告知,直接封停账号。第一个问题是合同格式条款的提示注意的问题,尤其是排除合同相对人的主要权利的条款,一般认为可以通过加粗、划线,改变字体颜色来特别提醒用户注意,也可以通过声音画面向用户展示条款的内容,但无论如何,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相对人的主要权利的行为都应当慎重,部分游戏服务商将霸王条款当成自己的武器,对于玩家的权益保护并不在意,侵害玩家利益,面临法律风险较大。而另外一方面,作为消费者,游戏玩家也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的行为,不仅存在违约的风险,也可能导致游戏内的装备被盗,这在实践中也曾经发生过。遵守合同的约定,按照游戏规则游玩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另外一个问题,游戏服务商是否可以直接封停账号?这恐怕要从游戏的自身特征说起。玩家通过注册账号登陆游戏服务平台,游戏服务商封停账号则等同于解除合同,其在游戏中设置了解除合同的条款自然无可厚非,但如将他人根据合同已经享有或者产生的合法收益,如游戏的内灵兽、武器、服装等虚拟财产,一并罚没了,显然有违契约精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意味着游戏服务商封停账号时应当通知玩家,给予其一定期限处理虚拟财产。如果玩家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比如使用游戏外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刑事犯罪,则另当别论,但这不在民事案件处理范畴内讨论。

                 游戏服务商是否适格

  某游戏玩家在游戏服务平台注册了账号,进行游玩过程中,游戏服务商将游戏名称修改了,原有游戏停止服务,导致玩家无法继续登录,遂诉至法院,要求游戏服务商恢复账号,继续游玩。法院经查该游戏服务商系下属成都某子公司运营,并非北京母公司所运营,后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法官释法: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现有游戏服务商往往从经营考虑,设置多个子公司位于各地,但对外可能使用同一个标识,既能有效地避免风险,同时也能扩大游戏规模,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但是在游戏过程中,玩家往往并不在意具体运营的服务商是哪家,这种认知错误会导致玩家将主体混为一体,以至于错误地起诉被告。在游戏类案件中,玩家作为普通消费者往往很难注意到应当起诉谁,实际上在这类案件中,游戏服务商可能是多个也可能是一个,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游戏的开发商、游戏的著作权人、游戏的运营商都可能是一个主体,也可能是多个主体,通过相应的登记备案机关就能够找到源头,查清合同相对人的身份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不按规则游戏的处罚

  某玩家在游戏平台玩纸牌类游戏,在游戏过程中,擅自离场,导致其他玩家输了游戏,将该玩家投诉至平台,平台认为该玩家的行为属于消极比赛行为,遂将其账号封停,后玩家诉至法院,要求恢复账号及账号内的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玩家在线游玩过程中,恶意离场,消极比赛,导致其他玩家无法继续正常游玩,存在违规行为,平台对其进行处分属于正常措施,但直接封停账号势必导致其账号内的财产装备损失,在未通知玩家且听取玩家意见的情形下,该处理措施不当,应当予以恢复,并承担部分费用。

  法官释法:

  玩家在游玩时,其法律主体身份不同于注册时,玩家注册时是静态的,仅面对游戏服务商,很多行为规范通过合同已经约定了,但是在游玩游戏过程中,则是三方的关系:玩家、游戏服务商、其他玩家。玩家不仅需遵守必要的游玩规则,也应当遵循默示的一些公序良俗的规范,比如不能传播黄赌毒信息,不能辱骂他人等。本案中原告擅自离场,导致游戏无法继续进行下去,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游戏的可玩性,不遵守游戏规则服务商当然可以予以处罚,但如前文所述,如何处罚则是重点问题。网络世界,特别游戏是一个虚拟的空间,类似于社区,人人都应当遵守必要行为规范,否则秩序将会混乱导致无法治理。一方面应当加强网络空间自我管理,游戏服务商可以设置必要的规范程序来管理,这种内部管理行为司法一般不予以评判,另外一方面自我管理规范的合理性,应当通过正当程序来体现,可以通过公众介入评判来处理,也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来进行识别。当发生了违规行为时,予以恰当的处罚,则能净化网络空间。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玩家一旦进行游戏,其不仅对服务商承担义务,对于其他玩家也承担着义务,本案中原告擅自离场的行为是其一,还有其他辱骂,消极比赛、恶意输赢,串通等行为,都可能面临处罚。有些行为已经在用户协议或者用户守则中明确了,但是有些属尚未明确的默示义务,不能认为属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范畴,而是应当遵循公序良俗的规则,消极比赛的行为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已经不再局限于私权。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