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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司法变卖公告(2018年6月4日10时-2018年8月3日10时)
作者:延庆法院  发布时间:2018-05-15 10:49:52 打印 字号: |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关于变卖北京市延庆区孟家庄路61号院14号楼2122室房地产房地产的公告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f.taobao.com/010/07),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北京市延庆区孟家庄路61号院14号楼2122室房地产。拍卖对象建成年份较近,建筑面积为90.0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所在楼宇为钢混结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延字第055888号。

  起拍价:243.93万元,保证金:27万元,增价幅度: 1万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三、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或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8年5月28日前与本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成交后7日之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阳门支行,账号:0200059 3383 8700 6888)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12368、010-85268650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10-61115228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