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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婚姻制度
作者:杨正钦  发布时间:2018-04-03 11:34:53 打印 字号: | |
  西周的婚姻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并且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特别是婚姻原则、婚姻成立的条件和婚姻解除的制度在之后三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直到今天,我国部分农村地区都保留着一些源自西周婚姻制度的婚俗。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都属非礼非法。一夫一妻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允许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能有一个。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婚姻原则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同姓之间血缘关系较近,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二是为了通过联姻加强与异性贵族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的宗法制度。《诗经》中记载“娶妻之如何,必告父母。娶妻之如何,非媒不可”。在宗法制度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有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从而确保家长可以通过控制子女的婚姻来控制家族的未来。

  在西周,合法合理的婚姻必须经过“六礼”来完成。这六礼分别是:“纳彩”即男方带着礼物去女方家里提亲;“问名”女方答应提亲后,男方通过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用于宗庙占卜吉凶;“纳吉”占卜得到吉兆以后去女方家里定亲;“纳征”也称“纳币”是男方送聘礼到女方;“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只有经过这六个步骤,婚姻才能最终成立。按照周礼的规定,“六礼”中的每一个程序也都有复杂的要求。在当时的条件下,普通的群众是根本不可能按照“六礼”完成婚姻的,只有贵族才有可能履行这样的程序。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周礼的“礼不下庶人”。

  西周对婚姻的解除也有专门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也称为“七去”是指妻子如果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丈夫或者公婆可以休妻。包括“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七出”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为了平衡夫权,防止丈夫随意休妻,西周又特别规定了“三不去”。“三不去”是指妻子有以下三种情形,丈夫不能休弃妻子。一是“有所娶无所归”指妻子出嫁时有娘家,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此时休妻会至女子于无家可归的境地。二是“与更三年丧”指妻子嫁入夫家以后已经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此时妻子已经尽了子媳之道,因而不能休妻。三是“前贫贱后富贵”指娶妻时贫贱,经过夫妻一起努力之后变得富贵,此时休妻义不可取,因而不能休妻。

  西周的婚姻制度被儒家大量的继承,并作为“礼”的重要内容被后世发扬光大,对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