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个月大的女婴被天降苹果砸致脑功能丧失,该事件的发生实在令人痛心,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房山法院法官以案说法,提醒广大群众,高空抛物害人害己,不仅会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侵权人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的相应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案例一:投掷物品砸毁停放车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4年11月9日至20日期间,张某为发泄情绪,从家中阳台及四楼与五楼之间的楼梯处,多次朝楼下抛掷花盆、玻璃罐、灭火器等物品,导致多辆汽车被砸坏。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小区里,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危险性极高,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高空抛物会对过往的行人以及车辆造成损害,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在公共场所故意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在尚未投入使用的小区、建筑工地、生产车间等非公共区域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私搭铁板坠落砸伤行人,所有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3年3月22日早上8时40分左右,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楼门市前时,被从天上掉下一个蓝色铁架砸伤。后经派出所的调查,案发区域内只有余某家搭建此种铁架。后蒋某将余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余某作为坠落物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对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能明确侵权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情况,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高楼层的居住者要提高责任意识,严禁私搭乱建、乱摆乱放,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但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由于建筑物较高,又处于视线盲区,往往难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只能确定可能加害的范围。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求补偿。
首先,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高空抛物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肖某受伤后即向派出所报警,结合派出所的调查取证、询问笔录以及肖某的就诊记录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肖某因高空坠落物受到损害的事实。
其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受害人已经就高空抛物致其损害的事实举证证实后,由可能的加害人举证证明其非侵权人。本案中,何某称其事发时不在家,不可能抛掷物品,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本案中的致害物为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何某的辩称,并不能证明其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的酒瓶,不能证明其并非可能的加害人,因此何某应该承担补偿责任。
最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而非所有权人。在建筑物出租、借用等情况下,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定是实际使用人。本案中,案发时刘某已将房屋出租给马某,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马某,应由马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高空抛物时物品下落速度快,冲击力度大,是一种害人害己的危险行为。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除了法律的规范,更重要的是公民个人自我规范的提升,不管是贪图便利的故意抛掷,还是粗心大意的无心之举,归根到底都是责任意识不强。因此,高层建筑物的使用人,应该提高自我以及家人的责任意识,为自己以及他人创造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