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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供虚假工作经历 公司起诉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刘向智  发布时间:2018-03-16 15:52:29 打印 字号: | |
  原告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李某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三年,自2017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并约定前四个月为试用期,李某在原告公司任法务总监。李某入职后,公司对其求职时提供的从业经历信息开展调查,以核实其工作经历的真实性,经查询得知,李某提交的简历和填写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中提及的工作经历均存在虚假陈述,另李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鉴于李某存在欺诈且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原告公司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的劳动关系。

  宣传亮点:此案系劳动争议纠纷,通过直播庭审可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此案定于2018年3月20日14:30,在东城法院(南区)第13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