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称,2017年1月7日原告在其所在怀柔区某村中唱歌时,遇见被告同村孙某。被告孙某以原告王某歌声难听为由阻止其继续唱歌,二人因此引发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打伤。经诊断,造成原告腰椎骨折、肋骨骨折、脑外伤后综合症、软组织损伤以及腰部软组织损伤。原告报警后,经警方调解,二人达成了部分赔偿协议,但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怀柔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住院护理费等共计22430元。
原告认为,被告将其打伤,侵害了其身体权益,且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等共计22430元,并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同时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本案定于2018年3月9日(本周五)上午9时在怀柔法院庙城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