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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银行卡盗刷莫惊慌,迅速取证是关键
作者:孙兆晖 徐莺歌  发布时间:2018-03-01 10:46:08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因银行被被盗刷2万元,范某将某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发卡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2012年9月26日,范某向某银行申领借记卡一张。2016年5月21日10时许,上述借记卡账户被人通过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ATM机取现2万元。同日10时57分,范某持上述借记卡向位于北京的银行网点打印业务凭证。范某当天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范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发卡银行立即赔偿范某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银行赔偿范某二万元,驳回范某其他诉讼请求。某银行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故驳回某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诉争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与范某持涉案借记卡到银行网点打印业务凭证的时间、地点,范某不可能持该卡往返两地进行操作。银行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诉争交易系范某本人或授权他人进行的交易。据此,法院可以认定诉争交易系伪卡交易。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仅是盗刷发生的条件之一,发卡行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应当保障银行卡不易被复制且能够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防止他人利用获取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制作伪卡并实施盗刷行为。在发卡行未能全面履行其防范盗刷义务的情况下,发卡银行若主张减免其违约责任,应当举证证明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系因持卡人保管不当所致。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