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地铁线路内,以谎称自己钱包丢失需要借钱购买车票及就餐、打车的方式,通过现金借款、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360元。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定于2018年1月29日9:30在东城法院(北区)第4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