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滑雪运动既惊险又刺激 ,但请您注意安全第一!
作者:宋万忠 张国龙  发布时间:2018-01-11 10:41:14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小雪封地,大雪封河”,随着二十四节气之“大雪”的来临,北方“千里冰封,万里雪飘”的风光也日渐临近。在严寒的冬季,滑雪成为冬日里的娱乐项目之一。周末带着家人或约上三五个好友,一起到滑雪场滑滑雪,可以让您尽情体验冬天里的刺激,同时还能感受运动的快乐。然而,刺激和快乐的背后又有几多风险!在此,顺法君以案释法为各位滑雪爱好者提个醒:在娱乐的同时牢记安全第一。

          场地疏于管理 承担主要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乘坐缆车前往滑雪场的中级道,在中级道往下滑雪时,冲出雪道,撞到了雪道外1米高的石头上。经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张某起诉滑雪场要求滑雪场赔偿各项损失57万余元。

  法官释法:

  张某之所以遭受伤害,原因在于其冲出雪道后撞到旁边的石头。作为专业的滑雪场所经营者,滑雪场对于场地安全隐患的控制能力和采取安全防范的能力明显优于滑雪者,且有义务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滑雪场疏于履行上述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故对于张某的损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对自己滑雪技巧的认知、中级滑雪道掌握能力的缺乏亦是造成此次损害的原因之一;同时结合滑雪运动本身所存在的风险性,法院认定张某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滑雪场赔偿张某29万元。

  法官提醒:

  经营滑雪场地者,应当将场地及周围存在的安全隐患逐一排除,定期排查;在无法完全消除隐患时,要做好提醒和告知义务,并采取能够避免致人受伤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滑雪者也要对自己的滑雪技巧、中高级滑雪道的掌握能力有一个合理的认知。根据自身能力,选择恰当的场地或滑道。

           双方均无过错 公司适当补偿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李某一行人在A滑雪公司的滑雪场初级滑雪道上滑雪时,与滑雪场设立的隔离物相撞,导致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胫骨髁间脊骨折。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官释法:

  A滑雪公司已经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并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并预见到滑雪运动存在危险,并在运动中尽量谨慎而为。但是,鉴于李某已构成伤残,法院考虑到李某在A滑雪公司经营的滑雪场处消费,基于公平原则,最终法院判决,A滑雪公司应当对李某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补偿3万8千元。

  法官提醒:

  虽然A滑雪公司进行了适当补偿,但李某自身也承担了主要损失。滑雪者一定要对滑雪中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和预见,尽量在妥善观察环境后,采取安全的滑雪行为,避免自身受伤。

            滑雪相撞诉赔偿 撞人者担主责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周某在B滑雪公司初级雪道滑雪,在滑雪时被10周岁的王某从身后撞倒受伤,造成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周某起诉王某及B滑雪公司赔偿18万余元。

  法官释法:

  被告王某年仅10周岁,过高的估计了自己的滑雪能力,在滑行过程中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利将原告撞伤,其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对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B滑雪公司作为经营者,有能力也有义务对游客的安全保障进行管理,降低或避免游客在滑雪时潜在的风险。然而,公司对游客在滑道的选择、游客间滑行的频率和距离上疏于安全管理,放任安全隐患的存在,进而产生该起伤害结果。B滑雪公司在原告与被告王某滑雪时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失,其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周某在没有任何滑雪经验和技巧的情况下单独滑雪,放任自己人身处于较危险境地,故周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最终确定原告周某、被告王某和B滑雪公司分别按照20%、60%、20%的比例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滑雪是一项极具危险性的娱乐活动。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要时刻注意雪道前方人员情况,把握滑行速度,避免撞伤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