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共有
作者:霍志勇  发布时间:2017-12-12 10:36:56 打印 字号: | |
  房地产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产业对GDP的贡献处于重要地位,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北京房价领跑着全国房价一直居高不下,从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

  案情:

  李先生在前几年做生意,一直想要筹资,但是嫌民间借贷利息高,银行贷款程序麻烦,就想卖掉自己的房子,暂时度过生意难关。邱先生从李先生那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屋。李先生的房本上也只写着自己的名字,暂时没有办理过户,后来,李先生变卦不卖房了。邱先生将李先生告上法庭,寻求法律帮助,李先生在庭审中说:“该房屋是我与我妻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自己无权处分,而且我妻子不同意卖房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李先生的房子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李先生的妻子不同意卖房屋,那么李先生则无权处分,邱先生和李先生签订的合同属于履行不能。在这样的情况下,邱先生有另外的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邱先生可以主张房屋差价等损失。

  法官再次提醒,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还是要秉承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行事。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