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其掌握的10000条含有手机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提供给被告人龚某某,后龚某某又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被告人王某,由王某在微信群内发布出售信息,并于2017年5月22日,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的某公司内以7500元的价格将5500条信息出售给他人。后三名被告人各分得赃款2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被告人龚某某、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亮点: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将其在工作期间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涉嫌犯罪。通过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另悉,此案是东城法院受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值得关注。
此案定于2017年12月13日9:30,在东城法院(北区)第21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