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原始医疗费票据丢失,保险公司赔不赔?
作者:刘芳 石菲  发布时间:2017-12-04 17:10:35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小李驾车行驶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小张撞伤,交警现场调查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上载明小李全责。随后,小李将小张送至附近医院治疗,并为其支付医疗费九千余元。小李欲报保险理赔时才发现,因自己疏忽大意,早已不慎将医疗费票据及诊断证明等遗失。于是,小李赶紧联系小张,在其陪同下,前往医院补打了诊断证明及票据存根。此外,小李还让小张为其出具了签字证明,确认医疗费用已全部由小李支付。然而,小李持上述材料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小李不能提供原始票据、无法排除小张已使用原始票据进行报销为由拒绝支付保险赔偿款。小李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小李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小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张受伤,经交通队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李为小张垫付的医疗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小李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赔偿金额以医院出具的费用清单显示的数额为准。医院门诊费用清单显示了小张花费的医疗费用,小张亦认可该费用由小李垫付,且未通过其他渠道予以报销,故保险公司关于小李未能提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而不予支付保险金的抗辩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小李的保险赔偿款。

  法官析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医疗费票据丢失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理由。

  保险赔付的原则之一为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保险人系全责方,那么只有被保险人已经实际支付了第三者的全部损失之后,方能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通常而言,被保险人证明自己支付第三者损失的证据即为医疗费票据、修理费发票、第三者亲自出具的收条等。

  就医疗费而言,为了避免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恶意串通虚报赔偿金额,医疗费的损失均应以医院依法出具的医疗费票据为准,而不能单凭第三者的口头承认。在医疗费票据丢失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只有第三者的自认,没有其他有效书证时,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但如果被保险人能够取得医院存档的医疗费票据或者申请法院依法调取医院的医疗费票据,结合第三者的自认,就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已经实际向第三者支付了医疗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权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原始票据为由拒赔。

  法官提示:

  本案的纠纷缘起于小李的疏忽大意,如果小李没有丢失票据,那么小李和保险公司也就不用对簿公堂。可能会有一些人对保险公司的做法颇具微词:法院都能判赔,保险公司凭什么拒赔呢?如果保险公司也能像法院一样,积极调查事件前因后果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小李不就不用大费周折起诉了么?问题是,现实中丢失有效权利凭证的人很多,因权利凭证丢失而丧失权利的人也很多。对于个人而言,在自己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时,不应反过来去苛责对方该如何诚实守信、积极配合,而是该自我反省如何让自己时刻审慎周密。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时,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我们应该做到哪些呢?一、及时报警,避免现场被破坏而无法进行责任认定。二、对于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尤其是简易事故责任认定书,要仔细看过内容之后再签字,重点关注责任的分担、双方保险公司的名称、受伤人员是谁、谁的财物有损伤等。切忌不看内容就签字,因为一旦你签过字,就代表认可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内容,事后再想反悔,就难上加难了。三、及时留存各种付款凭证,坚持“谁付款谁留存凭证”“谁收款谁出具收条”的原则,避免日后因为赔偿问题产生纠葛,更要避免因疏忽大意丢失凭证而导致无法获赔情况的发生。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