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时度假是起源于外国的概念产品,是一种新型的旅游方式。主要体现为以下特征:消费者一次性购买一家酒店或者度假村的会员资格,酒店或者度假村提供一间客房或者一套旅游公寓的使用权,并将使用权分成若干个周次,通常合同履行时间跨度大(从10年至30年不等),消费者每权益年度可以到酒店或者度假村住宿一定天数;消费者可以通过交换联盟的服务系统将自己的客房使用权与其他会员的异地客房使用权进行交换,实现低成本到各地旅游度假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旅游服务业引入了分时度假这一新型服务模式,然而该模式在实现旅游服务业多元化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分时度假存在哪些法律风险,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值得我们关注。
案例:
A公司是B公司等组建的某国际度假俱乐部成员,提供有分时度假型客房预订及交换等服务。2001年,林先生夫妇与A公司签订《承购合同书》,双方约定林先生夫妇承购A公司分时度假型客房预订权益,使用年限自2002年至2031年,林先生夫妇在支付相应年费的前提下(首年年费免缴),在权益使用年限内,每隔一年拥有一周的度假权益。作为权益人,林先生夫妇享有在使用年度中免费入住A公司所属大厦一周或转换成相应点数免费入住某国际度假俱乐部中的其他成员酒店的权利,同时享有按相应规则将住宿权交换到某国际度假交换联盟酒店及RCI交换联盟酒店的权利。2007年4月,RCI旅游度假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终止了其与B公司的加盟合作,林先生夫妇遂以其享有的交换权无法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承购合同书》,并要求返还已交付的全部权益费。
法官提示:
分时度假合同中存三大法律风险
一是对合同条款的协商权和更改权受到限制。分时度假服务合同通常由酒店或者度假村一方提供格式合同,消费者虽享有每权益年度入住及在联盟系统内交换的权益,但仍应持续在每个权益年度内缴纳固定金额会员费,否则将被取消年度权益,合同附件中一般还有消费者在权益年度内不消费固定点数权益则视为放弃权益等条款。
二是消费者交换权益难以实现。签订分时度假服务合同时消费者往往看重的是异地交换权益。实践中,酒店对交换联盟体系的宣传使消费者感到可供交换的资源丰富且信誉良好,但联盟体系依赖加盟合同来维系,由于加盟的酒店或度假村经营实力及地区差异较大,联盟体系缺乏稳定性,如消费者想进行交换的酒店退出联盟体系,则其交换权益无法实现,而不得不选择其他交换地点或者放弃交换权益。
三是协商解除合同难度较大。通常体现为在交换权益无法实现或者受到限制时,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但酒店等提供服务一方均以仍可部分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在消费者未按期交纳年度会员费的情况下,酒店还要求扣除相应权益点数才退还认购款项。
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免除服务一方主要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对提供服务一方不利的解释。比如说,对“在一个权益年度内不消费固定权益点数即视为消费者放弃权益”这种条款,属于提供服务一方有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带有强制性消费的性质,所以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无效条款对消费者、对提供服务一方都不会产生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消费者可解除合同
通常应当以消费者签订合同时预期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这个因素作为判断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的依据。交换权益联盟成员体系的松散性决定了消费者可以选择交换的资源会随着加盟成员因经营不善退出或者解约而有所变化,如交换资源数量减少,或者可选择区域受限,这种不确定性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预期,从而难以实现其合同目的。因此,在交换联盟体系加盟合同出现重大解约事件时,势必导致消费者的合同利益受到损害,此时应视为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法院应当认定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判决解除服务合同。
合同解除后,认购款怎么退?
退还认购款应当尊重有效条款、排除无效条款。对合同中强迫消费者在某一权益年度内必须消费固定点数、不消费完毕即按放弃处理的无效条款,如果消费者没有实际消费,那么应当按照已经交纳的认购款和年度会员费足额退还。如果合同履行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而消费者只是未交纳合同约定会员费的,则可以按合同条款约定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年度权益,该年度对应权益费数额应在退费中按比例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