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电商投资需谨慎 莫让“商城”变“伤城”
作者:孙宇杉 周萌  发布时间:2017-12-04 17:01:26 打印 字号: | |
  现如今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再加上网络商城方便快捷、成本低、交易量大的特点,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接触网络商城,希望能够通过网络商城获得一份不错的收入。但由于个人对于网络商城运营的知识欠缺,资金不足,部分当事人选择和一些网络科技公司进行网络商城合作,通过向网络科技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技术费用,由网络科技公司来为个体制作商城网站并由网络科技公司来提供货源,个体通过推广商城网站并根据商城产品的销售来获取盈利。由此引发的网络商城的个体和网络科技公司之间的纠纷亦不断增加。  

  案件回放:

  李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合作方式为原告加入被告的商城网络,被告为原告制作独立域名网络商城,并负责网络商城的正常运营及后期维护。被告授权原告在其代理区域内,运营或代理被告所拥有的全线商城产品;为原告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保证所有顾客通过原告的平台购买商品都能拿到相应的利润;被告将全方位为原告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货源支持、物流配送、推广服务、解决问题。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未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为原告提供的网络商城尚在合同期内已无法登录;原告遇到技术问题,被告也未及时提供技术服务;被告承诺的推广服务也没有得到履行。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尚在履行期内时,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网站已无法正常登录,被告公司作为技术服务的提供者,其未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故被告已构成违约。因此,丰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退还原告部分技术服务费。

  法官提示:

  一、经营网络商城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实行许可证制度。一个正规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需要办理网站ICP经营许可证,否则属于无证经营。需要注意的是,办理ICP经营许可证需要到当地的通信管理部门申请,且需具备一定条件,同时经营者应为公司。所以当事人认为其个人通过网络科技公司建立一个网站就可以在网站上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是不对的。但自然人可以通过已经取得了ICP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网络商城类合同容易发生的纠纷类型

  此类合同多通过网络渠道签订,且当事人大多通过网络上的广告获知网络商城业务,多注重技术服务费的高低以及能否拿到利润,而忽略合同条款是如何约定的,更不会做风险评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网站无法正常登录、后续技术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发生的纠纷类型:1、网站在使用过程中无法正常登陆;2、网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易失败、支付失败等技术问题,无法及时得到后续技术维护;3、网络科技公司承诺开展网上推广服务,但并未进行任何推广活动;4、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货源虚假,很多商品供不了货;5、通过商城网站发生交易产生利润,网络科技公司未及时结算利润。

  三、纠纷发生的防范与应对

  首先,预经营网络商城的自然人一定要量力而行,进行网络商城投资应谨慎。许多当事人被网上的广告所吸引“动动手指就能兼职赚钱,在家月入过万”“带薪创业,无本创业”等等,希望通过网络科技公司为自己建立一个网络商城网站,同时利用其平台的商品进行销售,自己只需交纳一定技术服务费,无需铺货无需推广就可轻松赚钱。但经营一个网络商城不仅需要网络平台,另外围绕交易还会有推广、货品、物流、支付等环节,当事人应深入的了解这个市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任何商业经营行为都会存在一定风险。

  其次,签订网络商城开发的合同大多是由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对于履行期限,应当履行义务的内容和违约责任条款应重点关注。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不理解的地方要及时和网络科技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对方给予解释。合同一旦签订了,合同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再次,发生纠纷后要注意证据的搜集。经营网络商城交易在网上进行,对当事人取证会带来一定困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发生纠纷应及时登录网站和系统后台截取系统订单详情。有条件的应进行网上证据保全公证,要求公证人员对所有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入网页的先后顺序以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的先后顺序及内容进行复制,打印或者拍照,做好证据保全。在公司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向公司提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张,同时应保留录音、录像、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据,防止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维护自己的权利不成功。

  法条链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