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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合同需谨慎 未做记录惹纷争
作者:孙静波  发布时间:2017-12-04 16:59:18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经济往来中,人们的法律意识、合约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重视将对彼此权利义务的约定落实到纸面上,讲求一个“白纸黑字”,避免“空口无凭”。但与此同时,人们在合同履行中,对于部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或变更时,却忽视了将这些变更意见形成书面形式,进而成为引发诉讼的潜在诱因。

        增加定作项目却未约定单价 发生纠纷悔不当初

  天地公司(化名)承建了某个小区的回迁房工程,后与乾坤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防火门、防盗门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乾坤公司为天地公司承建的三栋回迁房加工制作钢制防火门、窗、钢制单元门、防盗门、无机布卷帘门,同时还约定了各类型门窗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信息,此外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条款。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乾坤公司陆续为天地公司制作了一批门窗。而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现,根据三栋回迁房的实际构造,还需要增设部分门窗。于是,双方对此进行了协商,并口头约定由乾坤公司为天地公司增加制作数个门窗,但这几个新增的门窗规格型号均不在合同约定的范畴内,而双方也并未就这部分新增门窗的单价作出明确约定。对此,天地公司的工地负责人仅是表示安装完毕后一并协商结算。乾坤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则考虑到既然前期这么大数额的工程量都没有异议,这部分小金额的工程量双方最终应该也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也未十分在意,而是继续抓紧施工。

  转眼,全部门窗制作安装完毕了,但双方却因为承揽报酬发生了争执。其中,天地公司对于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新增部分的门窗一概不予认可,并以合同未作约定为由拒绝付款。后法院经现场勘验,确认乾坤公司确实完成了这部分新增门窗的制作安装工作,同时经询问物价部门,了解到该品牌、该规格型号的门窗在市场上仅有乾坤公司一家可以制作,同时参考了乾坤公司与其他往来客户的承揽合同中的报价以及相关市场报价。此外乾坤公司也结合涉案合同其他规格型号门窗的报价对该部分新增门窗的价格形成过程进行了比对性说明,最终法院认为乾坤公司关于门窗价格的释明具有合理性,采信了该公司的主张,并据此判令天地公司给付相应的承揽报酬。

  法官提示:

  其实,天地公司与乾坤公司的这一起诉讼原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只要双方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形成有效的书面材料,将各自主要的权利义务条款予以固定即可。具体到本案中,即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将新增门窗的数量及单价、规格型号等予以逐一书面确定,并加盖双方公章,或以双方在原合同中均认可的方式的予以确认,从而避免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因这部分新增的承揽工作量引发争议。

  我们应该牢记,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故在合同签订以及修改过程中都要对涉及各自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予以尽可能详尽的约定,不要为了急于获得订单或贪图方便快捷而忽略合同条款的磋商及拟定,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比如房屋装修、服装定制等合同,涉及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发生变化时,如定作人增加或减少定作项目、变更定作要求、特定定作项目价款发生变更等,应与对方当事人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及时形成书面协议,避免在后续履行中发生争议。

         前后两份合同玩拼接 发生纠纷傻傻分不清楚

  高飞(化名)和方浩(化名)于2011年签订合同,约定高飞出资,方浩提供果园场地,双方合作种树,如遇国家征地,对树木补偿款按照特定比例分成。后涉案果园因修路被占用、征收。双方为树木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发生了争议,并诉至法院。

诉讼中,双方一共提交了三份合同,且均为原件。其中,高飞提交的第一份合同签约时间为2011年3月,全文均无涂改,但首页第二条载明“后又补种树300棵,新增栏杆200米”,其中的数字均为手写。高飞主张该数字即方浩本人书写,该合同即双方最终签订的合伙协议。方浩认可该合同中其签名的真实性,但否认该合同首页的真实性,也否认上述数字系其本人书写,并表示不申请对此进行司法鉴定。

  高飞提交的第二份合同签约时间为2011年11月,首页第三条原载明的条款“国家征用土地后,乙方所投资种的树木归乙方自行处理”被删除,同时下方签有双方当事人的名字,该合同次页签约时间处有双方签名。高飞对此解释称,该合同系双方于2010年11月签订的首份合同,但签约时间存在笔误将2010年误写为2011年,因双方对该合同第三条的上述条款未能达成合意,故予以删除并由双方签名确认,后因该合同还进行了修订,故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新的合同即其提交的第一份合同,原合同作废。

  方浩认可该合同次页其签名的真实性,但否认该合同的签约时间,认为双方仅在2011年3月签订过一份合同。同时被告也提交了一份合同,该合同的次页与高飞所提交第一份合同的次页一致,首页与高飞所提交第二份合同的首页一致。方浩主张该合同系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高飞更改了该合同的首页,从而形成高飞在本案中提交的第一份合同。

  对此,高飞认为,双方先后共计签订了两份合同,即其提交的上述两份合同,方浩所提交的合同版本系将上述两份合同的首页和次页交叉合并在一起组成了一份新合同,故不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首先,方浩认可高飞所提交的第二份合同所载其签名的真实性,这足以表明双方曾签订过两份合同;其次,方浩向高飞出具的付款明细清单载明了树木和栏杆等,由此可见双方合伙项目中应同时包括投资种树和修建栏杆等物,而方浩所提交的合同中仅涉及种树,高飞提交的合同则同时载明了种树及栏杆,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相符;最后,方浩否认高飞提交的第一份合同首页中手写数字系其书写,但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综合考虑全案证据,法院对高飞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对方浩提交的合同及质证意见均不予采信,并据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应判决。

  法官提示:

  有的时候,我们在就合同进行反复磋商的过程中,可能会先后形成几份合同模板,甚至会先签订一份合同,而后又基于各种原因重新达成了一份新的合同,此时原合同作废。对此需要注意的是,凡是经过签字盖章的合同,从法律层面而言,属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如此后又就同一交易事项达成了一份新的合同,且权利义务条款发生了较大变化,最好在新合同中同时注明原来所签的那份合同同时废止,避免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因为两份内容有出入的合同发生纠纷。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