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债权转让市场混乱,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的情况。更有甚者以债权转让之名,行车辆买卖之实。在此种情况下,因合同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等诸多原因,来源不明车辆的无权处分情形频发,要求解除合同的纠纷不断增加。
案情回放:
小张一日在微信上看到一条转让宝马车辆的信息,转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小张一开始也将信将疑,但因贪图便宜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通过微信联系到了车辆转让方王某。经过与王某沟通得知,该宝马车龄是王某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车辆是债权的质押物。王某现在急需用钱,遂想将该车辆转让。王某承诺该宝马车非盗抢、租赁、套牌或走私车辆。之后小张便与王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支付了196000元后小张便开走了宝马车。
一日晚小张及其家人在驾驶宝马车外出途中遭到抢劫,涉案车辆被人抢走。事发后,小张报警。经刑警队调查后小张得知被抢走的宝马车是一辆租赁车辆,现该租赁商行将车开回,刑警队对此事不予立案。后,小张找到王某要求其退钱,但王某主张宝马车在小张手上丢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来说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王某在与小张交易时曾承诺该宝马车非盗抢、租赁、套牌或走私车辆。但根据刑警队的调查被抢走的宝马车是一辆租赁车辆,与王某在合同中的承诺不符。而且从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来看,对宝马车辆的占有及使用是小张支付196000元合同款的基础,现在宝马车已被原车主取回,导致无法实现小张所希望的合同目的,小张此时便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来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合同款196000元。
另外,由于宝马车是被其所有权人取回,小张对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
以债权转让形式取得的车辆并不能进行过户,当事人只能取得车辆的占有与使用权。而且当前以此种类型转让的车辆大多数情况来源不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购买车辆切莫贪图便宜,应通过合法渠道,正规途径进行车辆交易,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