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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修车麻烦多 车主避坑应谨慎
作者:徐星星  发布时间:2017-11-29 10:00:04 打印 字号: | |
  汽车是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购买汽车也是很多家庭消费清单大头,随之而来的便是大众在买车修车中遭遇的种种困扰和麻烦。在买车修车过程中,车主可能对汽车相关信息缺乏了解,4S店亦未严格遵循规范制度进行操作,由此导致的便是后期纠纷不断,双方皆苦不堪言。下面海淀法院上地法庭法官将通过几则案例,提示大家在买车修车的过程中谨慎消费,开心出行。

  案例一:

  2015年9月25日,某4S店与张先生签订了《维修服务委托书》,约定4S店对张先生现代牌汽车进行维修并更换发动机。10月29日,4S店安装发动机且维修完毕,维修费用共计23835.18元。张先生当日将车提走但并未结账。后经4S店多次催要,张先生至今未支付修车款。现4S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张先生支付车辆维修费23835.18元;2、被告张先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835.18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年息7.1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张先生承担。被告张先生辩称,对4S店陈述的事实过程无异议,但是在修车过程中,4S店业务员李某提出可以少给钱修车,并最终同意以15000元的价格修车换发动机,张先生在提车时将 15000元交付李某,故现张先生认为已支付完修车费用,不同意4S店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4S店已依约履行修理义务,张先生在对维修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应履行相应的给付维修费用的义务,现张先生以维修费用已支付给4S店工作人员为由而拒绝支付修理费用,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故法院对其抗辩事由不予采纳。4S店未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确认是否已实际支付维修费用即将车辆交付车主提车,其自身亦存在管理漏洞,对造成本案纠纷亦负有一定责任,故法院对其要求张先生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车主把车放在汽车4S店里进行维修时,应当严格遵守修理店的规章制度,从送车、交费、验车、提车整个流程都应按照汽车4S店的既定程序进行操作,以防发生纠纷后无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车主对于4S店里员工或者保险公司不合乎规定的要求理应拒绝,避免为了占小便宜而惹上大麻烦。即便是车主和4S店的员工有其他私下接触的情况,尤其是资金交易往来,都应当留存证据,保留痕迹,以便日后发生纠纷可以及时举证维护权益。本案中的被告称已经将修理费交至4S店员工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导致最后败诉。所以,车主在4S店进行修理时都应当妥善保存4S店发放的任何维修清单、交费凭证、验车确认单、提车单等一切书面证据。

  案例二:

  2013年4月1日,丁女士在A公司购买汽车,提车时间为2013年4月7日。购买该车后,其对该车未进行任何改动或装饰,一直正常使用且按行驶里程在B公司4S店进行保养。该车在2015年11月8日出现变速箱故障并予以更换,2016年3月26日出现严重的发动机故障导致更换发动机,其中变速箱费用22 534.19元、更换发动机费用62 435元,共计84 969.19元。丁女士认为车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A公司和B公司应予以保修。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包修期限应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在包修期内,汽车出现故障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丁女士的车辆两次因质量问题发生重大故障和维修的时间均未超过包修期,同时该汽车品牌在其产品手册中公开承诺其包修期无行驶里程限制。现丁女士起诉A公司与B公司,要求其返还汽车维修费用84 969.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车主需注意阅读修理汽车时4S店发放的关乎车主重大权益的文件资料,以免不及时行使自身权利而丧失利益。尤其是对其中涉及收费提车的关键事项,如若有疑问和不同意见,应当及时向4S店进行询问,或者向相关部门咨询投诉,以防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本案中《保养和保修手册》保修期的规定为:车辆保修期从新车交付至第一位零售客户的日期起开始计算,向后延续两年(不限里程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 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该规定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是不溯及既往的,并不适用于本案。所以A公司提供的涉案车辆的保修期最后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6日,丁女士的维修事项均发生在此时间之后,故其要求4S店承担免费修理义务、退还修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2016年12月2日,王先生从甲公司购买了一辆斯柯达牌汽车。王先生交纳购车款146 772元、旧车置换残值35 000、补贴10 000元,总计191 772元。但甲公司出具发票面值分别为162 800元、3968元、购置税7800元、车险6930元,总计181 498元,其中差额10 000元甲公司未能提供发票,另外装饰费2000元没有实际发生,283元玻璃险是未经过王先生同意的店内保险,王先生认为,上述款项应当退还。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甲公司退还原告购车款12 283元人民币;2、诉讼费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辩称,所有材料都是实交实开,置换补贴已经减在开票价格里,最后的车款就是162 800元。此外,2000元汽车装饰费已经实际发生,不同意退还。玻璃险283元同意退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0 000元旧车置换补贴是否已经在车款中予以扣除,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将上述补贴以现金形式返还。通过原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162 800元为扣除旧车置换补贴后的价格,被告公司出具购车款实际价格相对应的发票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原告以该10 000元未在发票中予以体现而要求退还无法律依据。原告称未实际发生的装饰费2000元应当退还,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后仅判决被告公司退还玻璃险28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车主无论是在买车还是修车时应当对买车修车费用明细做到清楚明了,知晓其中每项收费的依据和具体数额,不应当稀里糊涂地买车修车,日后发生纠纷更是耗时耗力。在修车时,车主应当注意检查维修清单,确定实际维修项目与维修清单内容是否相符合。在买车时,应当确认每项收费皆是有明确依据的,对于金融服务费等乱立名目的费用应当果断拒绝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本案中,车主购车时对于汽车价格及置换费用等政策并未清晰了解导致后期出现矛盾纠纷,同时对玻璃险未经同意即收费亦未准确了解,关于装饰费是否发生也未留存证据。所以车主在购车修车时对于消费的实际项目都应当准确无误地了解。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