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无论在上班路上,还是在公交车上,拾到小物件,可能将这些物件随手放入自己口袋中带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拾得物就属于自己,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随意处分了。在某些情况下,买卖拾得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拾得人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拾得物不是你想卖就能卖,物归原主才可防范自己“破财”。
基本案情:
焦某在遛弯时捡到一条狗,遂将狗带回家中。养了几天后,焦某将狗卖给了同村村民杨某。二人口头约定,杨某向焦某交付300块钱,狗归杨某所有。杨某来到焦某家中牵狗,让焦某跟着一起将狗送到家,顺便回家给焦某拿钱。杨某牵着狗在街边走,突然狗受惊挣脱了绳子。焦某见此情景,跟着杨某一起追狗。两人一直追不上狗,直到遇到同村村民王某,王某在不远处帮助焦某与杨某二人将狗拦截住。但是,由于狗受到惊吓,在挣脱过程中嘶咬王某,将王某的腿部咬伤。焦某陪同王某到医院就诊,期间共花费医药费等各项费用约3000元。
随后,三方就费用的承担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焦某与杨某共同承担此费用。但焦某辩称,狗是自己拾得的,自己并不是狗的主人;且狗已经卖给了杨某,虽然当时杨某没有交钱,但是杨某已经是狗的所有权人。杨某则辩称,狗咬伤王某时,自己并没有向焦某交钱,狗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所以因为狗咬伤王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狗的出卖人焦某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拾得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焦某拾得狗后,并没有将狗送交有关部门。焦某拾得狗,他便是狗的管理人,所以焦某有义务妥善管理狗。狗在由焦某管理期间,造成王某腿部被咬伤,焦某应当赔偿王某被狗咬伤后的合理经济损失。
狗在被杨某牵往家中的路上,挣脱跑掉。杨某虽然没有交付买狗的款项,也没有实际取得狗的所有权,但是当时狗处于杨某的临时管理之下。杨某作为狗的临时管理人,应该履行对遗失物的管理义务,包括采取安全措施保护狗的安全、采取措施保证狗不对他人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等。所以,杨某作为狗的临时管理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焦某与杨某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提示大家,在拾得物品时要及时寻找失主,或者将物品送交至有关部门,防止拾得物在自己的不当管理下毁损、灭失,或者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从而承担赔偿责任让自己“破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