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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成为社会共同的信仰
作者:谷爽  发布时间:2017-11-14 09:41:33 打印 字号: | |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有句耳熟能详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应当成为每一个社会公民的信仰。

  法律信仰的表达,是指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法律信仰的实质,是它对公平正义理念的维护和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信仰的标识,是它深植于日常工作、生活和心灵深处;法律信仰的践行,意味着每个公民应当知法、守法,并更积极主动地投入法治社会的建设。

  笔者认为,现在许多人尚未形成法律信仰,主要有“内”、“外”两方面原因。

  在《理想国》中,有一位名叫色拉叙马霍斯的智者,他认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这种观点实际上否认了自然法的客观存在,是西方法律实证主义之渊薮。就我国而言,“三千年未有之巨变”一夕间发生,传统文化礼崩乐坏,而来自于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又一时间与中国社会难以契合,法律工具主义的观点就乘虚而入,并颇有些市场,甚至可谓是风生水起。从历史的长时段看,公众对于法律的怀疑乃至不信任是社会主义法秩序形成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现象。这恐怕是法律信仰难以形成的“法内”原因。

  “法外”原因则主要在于法律的实施。以建构论的角度分析,法律人是中国从“法制”走向“法治”的主体性因素。一如季卫东所言,“法律家的职业威信是国家规范效力的可靠保证,法律家的职业自治是现代社会公正的基本前提。” 一个社会的法律信仰状况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人的品格和社会信誉。法律人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敢于为权利和公正而斗争,并且信仰法律,那么整个社会就会信仰法律,如果法律职业者本身都不信仰法律,则社会的法律信仰状况可想而知。但就目前的社会现实而言,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等情况并不鲜见,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众的法律信仰。

  因此,要在社会中树立全员的法律信仰,则更需要每一个公民实实在在的不懈努力。

  首先,法律信仰源自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参与。公民是规章制度的主体,他们广泛的民主参与是制度正义价值的崇高体现和有效保障。每个个体自有其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意志主张。只有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拓展制度制定的民主参与,建立通畅的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参与机制,才能将那些不同的诉求、取向和主张全部协调、凝聚起来,最后提升为整体意志。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保障公民在法律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既是一个体现民主、公平的过程,也是一个将法律精神潜移默化融入公民思想观念的过程。

  其次,法律信仰源自法治环境的熏陶。法律信仰既不是被灌输出来的,也不是被教导出来的,而是在工作生活的实践中感知到的。我们不能无视规章制度随意调整法治思维的误导:朝令夕改,公民往往难以适应、手足无措,最后不再相信制度转而投向经验主义的怀抱;我们更不能无视行业内部规则对法律法规的挑战:目前行业中仍有一些不成文的经营规则与法律的有关规定相悖,这就让公民陷入了是守法还是执行内部规则的矛盾两难境地。因此,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虽然我们一直在不断努力,但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卢梭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因此,我们更需要做真正以法治的思维把各种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全面树立全社会的法律信仰。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