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在线大学生为了尽早适应社会,选择在课余时间进行实习。参加实习可以增强大学生实践能力,让大学生更好、更快的认识社会实践。可由于实习单位鱼龙混杂,社会经验欠缺大学生经常需要面对一些法律困境。
案例一
王某为某职业学院工程系橡胶专业大专学生,2009年,该大学统一安排毕业生实习。王某进入某科技公司顶岗实习,约定第一个月工资为1000元,之后每月为1500元。当月,王某在公司安排的下给公司新厂房刷漆时,从2米多高的三脚架上坠落摔落,王某被送往医院后,花费了大量医药费等。后王某将该科技公司和职业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科技公司和职业学校根据过错程度按照相应比例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法官释法:
王某系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其基于学校安排到该科技公司实习,所以王某与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当按照一般民事侵权处理。该项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延审和扩展,学校对王某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作为实行单位的科技公司,在王某实习期间,也负有对王某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所以最终判决科技公司和职业学校根据过错程度按照相应比例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案例二
郭某为某职高2008届毕业生,2008年1月,郭某到某医药公司称进行求职登记,经人力资源和总经理审核,同意试用。2008年2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三年。该医药公司按月发放郭某工资。2008年7月,该医药公司以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郭某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法官释法:
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到用人单位工作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照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对在校生的实际情况也了解的情形下,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应当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
案例三
周某为某培训学校学生,2014年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岗位为客服顾问,实习期表现良好经考核达到转正标准的,可按正式员工标准领取实习补贴,在实习期结束后优先与网络公司签约,成为正式员工。周某承诺在合同期内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周某如违反实习协议有关实习纪律的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周某作出警告、通报,造成损失的,周某需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在实习过程中,周某对客户进行辱骂,后某公司对其公司罚款十万元。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周某赔偿5万元。仲裁委以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网络公司基于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依据,未支持公司的主张。后公司起诉至法院。最终生效判决认定周某赔偿某网络公司损失1000元。
法官释法:
周某与网络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实习协议约定和合同法规定予以评价和处理。实习协议中约定了周某应当遵守相关规制制度的约束,因此可以酌情劳动法律法规中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如何赔偿的规定予以处理。法院结合案情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周某赔偿该公司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