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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后该咋办?
作者:徐莺歌  发布时间:2017-10-13 14:37:05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放:

  因银行卡被盗刷,张先生将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张先生在银行开立了1张借记卡,设置为凭密码取款。2016年8月11日晚8点,身在北京的张先生收到银行短信提醒,发现其银行卡内存款无故发生七次消费,余额共计减少19万余元。张先生发现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经银行查询,张先生的存款于8月11日在境外分为七次取走(其中两笔通过POS机消费,五笔通过ATM取款)。当日,派出所受理该案。

  张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案发当日自己一直在北京,银行卡也一直在身上。现银行没有履行保护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已经违反了储蓄存款合同约定。故请求判令银行偿还被盗刷的19万余元存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赔偿张先生19万余元存款损失并承担4298元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判决后,银行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终审驳回银行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张先生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领取借记卡,双方据此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借记卡账户内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应确保银行交易系统安全,并确保借记卡交易可靠性。

  本案中,银行认可涉案借记卡发生消费的地点位于境外,且交易方式为实体卡交易;而交易发生当时,张先生本人身在北京,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银行,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和及时通知义务。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银行对张先生的银行卡账户资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卡内被盗刷资金损失的责任,故张先生起诉要求银行给付被盗刷款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银行提出张先生已经报案,本案事实应当等公安机关查清后再行认定。对此,法院认为,张先生因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现无证据证明本案审理的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故对银行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