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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比较分析
作者:姚小锋  发布时间:2017-07-03 10:29:05 打印 字号: | |
  澳大利亚民法学家瑞安曾经说:《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概括了在历史发展的某个阶段上法国人民和德国人民对法律所作的贡献,它们的颁布使世界法典化的进程达到了最高潮,这两部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形成一个新的转折点。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不仅是法国私法的核心,而且也是整个罗马法系诸私法法典编纂的伟大范例,正如诸多学者所赞扬的那样,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是对世界的重大贡献,也成为后世诸多学着研究的对象。《法国民法典》的出现,对民法法系的确立起了标志性的作用。具体而言,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近代民族国家的基本原则:法律统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立法司法分离原则、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原则和公私法相互独立原则;二是规定了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把所有法国人置于平等的地位;三是奠定了近代财产法的基础,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将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四是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推动了婚姻的世俗化,使教会失去了对婚姻家庭的绝对的管辖权;五是树立了近代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这成为以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整个侵权法的基础。

  较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与资产阶级革命并无多大关系,因为在编纂法典时期,德国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还是封建贵族和地主阶级。德国的长期分裂使得编纂法典的直接动力是为了改变德国法律混乱落后的状态,德国海德堡大学教授蒂堡曾批判,“我国全部固有法是一种无定型、互相矛盾的混合物,是一些色彩杂乱的规定……从整个体系来说,它是如此的贫乏和不完备,以致一百个法律问题至少有九十个要用外国法典来解决。”但以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基础尚未到来,反对从理性主义出发,模仿《法国民法典》编纂统一德国的民法典,而应该在对德国法的历史发展深入、全面的研究基础上进行。在这场著名的“法典论争”影响下,加上德国尚未统一,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到1871年德国统一以后才启动,在1896年正式通过并于1900年1月1日起实施,整整比法国民法典晚了将近一个世纪。这时资本主义正处于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阶段过度时期,反映在民法典的内容中就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洋溢着市民平等自由的激情,而是一种“非常精密的法律的精雕细琢”。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这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胜过法国民法典,但有学者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从而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形成的“罗马法系”并肩而立的地位。

  基于上述原因,总结起来有四个方面的差别:

  一是立法风格和语言方面的差异。因其制定的大背景不同,《法国民法典》通俗易懂、优雅简洁,处处激荡着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激情,因此有学者说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文辞浅显,对在民众中的普及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与此相反,《德国民法典》有意识地放弃了通俗易懂性和民众教育的特点,采用了大量的概念化术语,高度重视其规定的准确性、清晰性及完整性,因此语言抽象深奥、艰难晦涩,以至于有学者这样说,那些第一次阅读《德国民法典》的人会非常失望,它的语言古老过时、句子繁复、概念抽象……它是法律家们给法律家制作的。 例如,比较《法国民法典》第212条与《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前者表述生动明确:“夫妻负互相忠实、救援、帮助的义务”;后者则用了一个模糊的人造术语“婚姻生活共同体”。

  二是在形式结构上,《法国民法典》采用“三编制”:简短的导语(即总则)仅包括6条;随即是第一编“人”,它首先包括有关“民事权利享有”的规定,接着是有关国籍取得与丧失的规定;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首先包括了关于物的一般规定,然后是对物权及物之收益和使用权作了规定,继之为关于用益、使用和居住权以及役权方面的规定;其余全部条款全部归于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之中,这样安排的结果使法律体系凌乱不堪,法典结构上不够完善。《德国民法典》在结构安排上沿用了学说汇纂学派理论的五分法,五部分内容各以一篇设定。在债法、物法、家庭法和继承法四篇之前综合有名为“总则”部分的一篇,该篇针对一些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即法律职业者无论是在债法或者是在物法、继承法和家庭法,甚至在整个私法领域中都要加以运用的法律制度。这种方法类似于“提取公因式”,用这样的方法可以提高法律的逻辑完整性和内涵的经济学,从而避免冗赘。因此梅里曼教授将“无技术性”视为《法国民法典》的一个特征。而德国民法典从起草到最后完成,足足用了22年时间,是从容不迫的精雕细琢的佳作,而比法国民法典晚的近百年里,民法理论和立法技术进步是不可忽视的。

  三是在立法思想和内容上有很大不同。《法国民法典》是以启蒙运动和理性法所确立的信念为基础的,即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为基础。在内容上,《法国民法典》的债法中首先贯穿的是契约自由原则;《法国民法典》的家庭法仍旧反映出家父权下的家庭状况:丈夫和父亲是家庭的首脑,只有家庭的首脑才享有对子女的家父权。在继承法中,对既得家庭财产利益的赠与自由于遗嘱继承自由也有极大的限制:对于“处分额”可以自由处分,而对于“保留份”,各家庭成员不仅就法定义务份额享有一种金钱给付的请求权,而且还享有必然继承权。在《德国民法典》中,契约当事人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资产阶级思想显然支配着契约法,这种法律思想体现为契约自由与契约诚信原则。该法典的侵权行为法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不过这个原则已在有关意外事故所致损害的救济方面被立法和司法判例大大削弱了。在家庭法方面,《德国民法典》最初也带有市民社会时代的保守和家长制的特征,有关婚姻生活事宜的决定权和全部的亲权只存在于丈夫的一方。不过,在社会与经济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的今天,立法和司法判例也在以定程度上修改的法典,尽管该法典在总体上仍然基本保持着100多年前的外观。

  四是在形成的法律家类型上,二者各具特色。在德国由一位单一的律师执掌的法律顾问事务所在诉讼中代理一方当事人的事务,在法国却由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分别受理:前者出席法庭,代表他所代理的当事人发表口头辩论,后者则处理案件的所有其他事务,诸如文书制作,处理审判初期阶段所必要的工作,起草控告和答辩词以及其他文书,准备书面答辩状,收集判决,提起上诉,调查执行程序等。两国法律家所具有的品德特点也有不同,茨威格特和克茨教授概括为:德国法律家思维透彻、精确严谨、学识渊博、对学术论争宽容大度、构筑法律概念以及把握法律多样性的能力等。法国的法律家,尤其是辩护律师追求的却是表达上的明晰而简洁、能言善辩、风度优雅、言辞有力以及规范严谨。

  民法典已走过了数百年的历史,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可以说是明星中的明星,对世界的法律进程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尚处于起步阶段,制定一部既符合中国现实又能给予每个公民最大保护的民法典既要考虑特色,也要吸收人类文明的广泛成果是必不可少的阶段,摆在现实的道路依旧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努力。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