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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假期在校玩耍受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作者:郭敏娜  发布时间:2017-06-16 09:24:24 打印 字号: | |
  3月27日的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虽然已经过去,但是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仍在持续进行。作为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教育机构在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方面有着举足重轻的作用。那么,学生假期在校内玩耍时受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双休日期间,焦某随赵某等几个小朋友在学校内的滑梯上玩耍。玩耍过程中,赵某一伸手将焦某从滑梯上推下。随后,焦某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经检查,焦某脑外伤十级伤残。

  焦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双休日期间,学校没有上锁封闭、校园内无人值班管理,导致校外人员可以自由出入;学校未在滑梯区域设置危险提示等警示性标志,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所以学校对于焦某的受伤存有过错;赵某将焦某推下滑梯,导致焦某受伤,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要求学校与赵某赔偿焦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

  赵某的法定代理人辩称:焦某受伤,系因其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管理义务;且学校在假期并未对校园进行封闭式管理,也没有安排值班老师看管校园,才导致儿童进入校园内玩耍。焦某的法定代理人与学校均有过错,所以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焦某受伤是在周末,周末学校放假,校方对学生没有教育和管理义务。焦某及赵某等人是在没有监护人陪伴的情况下违规滑梯翻跃防护栏进入的,所以焦某与赵某的监护人存有过错;滑梯周围设置了防护栏,但是滑梯并不属于危险设施,学校不必设置安全提示标志。焦某因受李某所推,从滑梯滑下摔伤,理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且焦某不属于在校学习期间受伤,故学校不应当对焦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将焦某从滑梯上推下,致使焦某摔伤,赵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焦某的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职责,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事发当日虽为双休日,但学校未锁校门,没有安排值班人员,导致儿童随意进入校园内玩耍,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事发时,赵某及焦某等儿童可以翻越滑梯防护栏入内玩耍,可以说明学校的防护设施不到位,故学校有一定过错。故赵某、焦某的监护人及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示: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外;可能发生在上课教学期间,也可能发生在下课及放学后,还可能发生在周末、寒暑假等节假日期间。判断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关键在于判断事故是否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范围内。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只对其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他人人身伤害或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非学习、生活期间的侵权行为并未做出特别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根据一般侵权原则来认定各方的责任承担。所以,即使在节假日期间,在幼儿园、学校及其他培训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上述教育机构负有管理职责的场地、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及其他培训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遭受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幼儿园、学校及其他培训教育机构均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周末并未封锁校门,也未安排人员值班,对学校疏于管理,致使儿童自由进入校内;作为滑梯的所有者,对滑梯负有监管和维修义务,正是由于学校疏于对校园与滑梯的管理,没有尽到特定的看护、管理义务,才导致焦某、赵某等儿童进入校园在滑梯上玩耍,最终导致焦某因从滑梯摔下受伤,故学校在监管方面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