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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参审制度
作者:郭敏娜  发布时间:2017-05-11 14:46:17 打印 字号: | |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挑选程序吸纳普通公民参与国家司法审判活动,与法官分享或者共享审判权的一种制度。目前,陪审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即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德国是大陆法系中参审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

              适用案件范围

  德国法院分为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和社会福利法院五种,不同的法院审理不同的案件。参审员可以参加各种法院的案件审理,参审范围非常广泛,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参审员的遴选

  1、参审员的资格。根据德国《法院组织法》,参审员资格条件的一般包括:国籍(德国公民)、年龄(25周岁以上)、精神及身体胜任、没有被剥夺公职就任权者、非特殊职业(即非法官、警察、神职人员等)。

  2、参与庭审的参审员人数。在德国,凡是实行陪审的案件,都会有2名参审员参加,但是与参审员共同组成混合法庭的职业法官人数则可能为1名或者3名,特殊的情况是区法院的参审法庭可以根据检察官的申请增加一名法官。

  3、参审员的选拔。首先按照行政区域(一般为乡镇)由地方当局根据辖区内所有的居民,依照其性别、年龄、职业以及社会地位等,编制出随机的候选人名册,名册的提名比例应当占到辖区内居民总人数的0.3%。候选人名册经乡镇代表会同意后,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供公众查阅,公众可对候选人资格提出异议。区法院汇集辖区内的候选人名册,并召开由区法院法官、联邦政府指派的官员1人、居民代表10人组成的遴选委员会,按照2/3多数决的方式从候选人中挑选出参审员并编制名册。法院所需的参审员人数由法院院长结合往年的案件数量及变化趋势对本法院辖区内的案件先进行预测,然后按照案件数量计算所需要的正式参审员和候补参审员的人数。

  4、参审员参审日期的确定。法院首先根据以往年份全年收案数为基数测算出当年可能接收的案件数量,进而确定当年可能正式开庭的天数,然后召幵参审员会议,按照每人全年开庭次数不超过12天的原则,公开抽签决定参审员在本年参加正式开庭的日期顺序。

               回避及替补参审员

  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理由申请参审员回避,由于参审员并不是由当事人挑选出来的,所以不存在无因回避。如果参审员不能按时出席庭审或者存在其他情形,经法定程序,法律规定可以请候补参审员出庭组成参审法庭。

               参审员的权力行使

  参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参与庭审,他们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负责审查案件的证据与事实,并通过表决作出裁判。以刑事案件为例,《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任何责任问题和法律对行为的处分问题上所作的每一项对被告不利的裁决,都需有2/3的多数票同意”。所以,在参审法庭体制下,参审员参与审判不是一种徒有虚名的权利,参审也不是走形式、走过场。对于每一个可能判处监禁的刑事案件来说,参审员享有的都是实在权利。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