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到手的保障房没了,是“他人之错”还是“取巧之祸”?
作者:刘芳 石菲  发布时间:2017-03-07 10:03:4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飞速上涨,保障房成为人们争相追逐申请的对象。为了让自己符合保障房申请的资格,很多人不惜通过放弃继承权、假离婚、借名买房、借名投资等方式,来保证自己“身无分文”。随着个别申请人规避手段的升级,住建委保障房资格审查的深度、广度、速度也在不断升级中。就如同下面的案例一样,申请人貌似蜻蜓点水一般的动作,依然逃不过住建委保障房审查的法眼。一时的投机取巧,终究会为自己酿造苦果。

  案情回放:

  小王的父亲去世了,留下一套住房,为了避免母亲睹物思人,小王决定卖房。通过法院的继承调解,小王为了不影响自己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主动放弃继承权,房屋全部归母亲所有。但是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小王母亲名下有两套住房,交易税费过高,房屋买卖中介公司建议小王将房屋过到自己名下再出售,这样房屋的售价更高。小王正在申请经济适用房,且已经到了配售阶段,担心受到影响,中介却向其表示只是过户买卖,不会有什么影响。于是,小王又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出售。由此获得了更多的购房款。而在保障房申请方面,正当小王欣喜地等待入住新房时,却被有关审查部门告知,因小王名下曾有房产记录,故其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丧失。小王想起中介公司信誓旦旦的保证,不由怒上心来,几次与中介公司交涉未果,小王便以中介公司的欺骗行为影响其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数十万。

  中介公司则抗辩称,其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并非法律上的服务。小王将其母亲房产过户到其名下,是为了促成房屋买卖的成交,在价格上取得优势,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协商的结果。小王在申请保障性住房之前,就应该了解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其将母亲名下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时,小王仅取得了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并未受到任何损失,因此不同意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为小王提供居间服务时,已通过合同形式向小王告知和提示了在此次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及税费等事项;而小王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其丧失经济适用房资格。此外,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方,小王应当知晓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其要求中介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小王既没能获得经济适用房,也未能获得中介公司赔偿。

  法官寄语: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失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中介公司已通过合同提示交易风险。至于与保障房有关的事项,不在中介公司的合同风险提示范围。同时,小王亦不能证明中介公司对此存在隐瞒和虚假情况,而且保障房资格的申请条件应当是申请人自知的,这在其申请保障房时就应当知悉。故此,小王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是避免睹物思人才卖房,却因“投机取巧”的行为而失了一房。小王用合法的手段高价卖房符合交易之本质,用合规的方式积极争取保障住房亦无可厚非。继承、赠与、卖房、失房、诉讼,小王的卖房过程可谓波折重重,本想投机取巧多获利,却不想弄巧成拙反失利。如果小王发生的一切可以重来,那么希望他能认识到:有时候,不走“捷径”,往往才是走了捷径。买卖也好,交易也好,大家本该实事求是,有时候循规蹈矩反而能让事情更加顺利,投机取巧则常常让人得不偿失。法官提醒大家在以规避法律、政策的方式获取利益的时候,别忘了先看看法律和政策的内容和细节,千万别因小失大。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