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春节已经接近尾声,债权人借出去的数载的钱终究没在年前要回来,甚至有的债务人以未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没有借条为由而拒不认账,债权人的赖账与不认账行为让债权人着实感到恼火,因此部分债权人为了“争口气”,年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按照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风俗习惯,债务人拖欠了数月或者几年的钱,在过年前要向债权人还清或者是归还一部分。由于民间借贷多是出于亲朋间的相互信任,所以在借钱时,出借方为了显示自己的情谊或者碍于情面,并不在意借款方是否出具借条,即使是借款方写下借条,也不在意借条的形式。法官在此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特别提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要正确、规范,防止落入“借条陷阱”。
案例1:写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张某向好友季凤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两年后还款。张某在借条署名时耍 起了花样儿,故意将“季凤”写成了“季风”。出于信任,季凤当时并没在意借条的署名。约定期满后,季凤找到张某要款,张某却以借条上并非“季凤”为由拒不认账。无奈之下,季凤将张某告上法庭。尽管法院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支持了季凤的主张,但季凤也因为当初没有认真核对借条而付出了时间与精力。
法官提示:
借条如果由出借方书写时,出借方不妨将自己与对方的身份证号码书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姓名书写潦草难以识别或者书写有误时,还可以根据身份证号码确定民间借贷双方;如果借条由借款方出具,那么出借方一定要认真核实己方与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另外,在书写借贷双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时,要写明全称,勿用简称或代称;写姓名、名称时,也不要用同音同义字、多义字代替。
案例2:借款数额大、小写不清
张三借给李四现金6000元,张三将借条写好,李四在核对借款金额无误后,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期满后,张三持李四签字的借条要求李四还款60000元。李四不承认向张三借款6万元,张三遂起诉李四还款。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三在李四签名后,利用6000后面的空隙,多加了一个“0”。
法官提示:
写借条时只有阿拉伯数字,没有大写数字,小数点位置不准确,数字前有空格,或大小写不符,都容易被持借条者修改或添加数字,由此引发纠纷。在书写借条时,除了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借款金额外,有必要在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大写数字,防止借款金额被篡改或者小数点位置被修改。
案例3:借条不写明利息
董某向赵某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1.5%。董某在向赵某出具借条时写到:今董某借到赵某现金100000元。赵某考虑到董某是其好友,就没有坚持要求董某将利息写进借条。后来赵某以借条为据,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某还本付息,法院最终驳回赵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对于借款的利息,借贷双方应当事先作出明确约定,并将利息的约定明确记载于借条之上。
案例4:内容表述不清、有歧义
郑某向冯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冯某出具了借条。半年后,郑某归还10000元,并要求冯某将原借条作废,重新为冯某出具借条,写到:“郑某借冯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10000元。”此处的“还”,既可理解为“归还”,又可解释为“仍欠”。
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相关规定,如果冯某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郑某尚欠90000元,其权利就不会得到法律保护。所以,在书写借条或者阅读对方书写的借条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句句斟酌,不让借条内容留下歧义。如果要表达已经还款的意思,可以写成“现归还欠款10000元”,或者写成“仍欠90000元”。
案例5:借款人找别人代写借条
高某向范某借款30000元,范某要求高某为其出具借条。高某以暂时有事,三小时后将写好的借条交给范某的理由离开现场。其后,高某将借条交给范某,范某核对借条内容无误后,将30000元现金交给高某。借款期限届满,高某以借条非由其本人所写为由拒不认账,范某无奈诉至法院。经范某同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笔迹鉴定,确认借条并非高某书写。后经法院查证,高某承认其借款行为,借条是其找别人代为书写。
法官提示:
在借款方书写借条时,出借人最好在现场,当场见证借条的书写过程,防止借款方在日后以借条内容并非由其本人所写为由而拒不认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