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称:一、被告人陈某民,于2013年5月7日冒充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其能帮助被害人严某华解决土地纠纷的事实,骗取现金两万;2014年中旬,以借为由骗取严某华现金5000元,并虚构帮助严某华低价购买政府拍卖车为由骗取严某华现金1万元,陈某民共骗取严某华人民币3.5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民,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间,冒充自己是人民警察,虚构帮助被害人田某林的儿子在北京政法委找工作的事实,先后骗取人民币共13万,后以借为由先后骗取其人民币共12.6万元。2016年3月7日,退还田某林10万元。陈某民共骗取田某林人民币15.6万元。
被告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亮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此案定于2017年1月11日9时,在平谷法院第二中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本网将进行直播,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