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怀柔法院受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穆某诉称,其于2014年10月11日从被告高某处购得青花色阿拉伯马一匹,在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四季屯村养殖小区养殖,被告家与原告养殖场比邻。2016年9月15日中秋节当晚被告家燃放烟花,导致原告马匹受惊,涉案马匹应激(噪声)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在养殖区内燃放烟花,导致原告马匹死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青花色阿拉伯马死亡损失费870,000元,养马付出费96,000,仓储服务费每月3000元(从2016年9月20日至结案止),共计人民币约97万元。
本案定于12月9日下午14时在怀柔法院庙城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