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诉称,2016年8月10日左右,原告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由被告某热力公司向原告所在村集体提供集体供暖。2016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某热力公司签订了供用热力合同,并向其缴纳了报装费、供暖费共计两万一千元。为此,原告拆除了自家210平方米的暖气设备,但被告某热力公司以村民代表大会不同意安装为由拒绝为原告安装并提供供暖。
原告认为,被告某热力公司单方面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案件亮点:村民由自行供暖到由供热公司供暖,此种供暖模式日趋普遍,而由此而产生的纠纷逐年增多,需加以重视。通过法院审理,确定责任分担。
本案定于2016年12月6日下午14时在怀柔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