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女士诉称,2016年6月17日8时40分,在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被告廖先生驾驶重庆号牌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原告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廖先生车内乘客被告颜女士开右后车门与秦艳萍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鞋子损坏。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先生负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先生、被告颜女士、被告某网约车平台及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7398.17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7500元、交通费722.9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11月30日(明天)下午13时30分,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