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将车停在路边停车位后,临走时因为嫌19.5元的停车费太贵而拒绝交纳,并趁收费员翟某不备驾车离开,后遇红灯被翟某追上,翟某要求陈某下车交纳停车费,陈某拒绝。待绿灯亮起,翟某站在陈某车前继续要求陈某交纳停车费,此时陈某发动车辆前行,碰撞并导致收费员翟某身体前倾趴在其车前机器盖上。后被告人陈某在视线被翟某遮挡的情况下,仍驾车沿鲁谷东街由北向南在道路上继续行驶。这时,跟在陈某车后的一对驾驶奔驰车辆的夫妇,因为担心翟某安危,一路跟随并多次意欲将陈某的车逼停,其行车记录仪亦将这危险的一幕幕沿路拍下,无奈陈某不断变换行驶路线始终不停车。
后在通过鲁谷村路口后,这危险的一幕被驾驶别克车的李某见到,李某同样出于为翟某的人身安全考虑而出手相救,意图将陈某的车逼停。此时,陈某驾驶车辆与李某的车发生碰撞,将翟某甩出,李某的车被撞后又与其右侧的专69路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公交车冲入站台绿化带中并将一根路灯杆撞倒。被害人翟某所受损伤为右胫腓骨骨折、多处皮肤软组织伤等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车辆损失约10万余元,绿化带损失约6000余元。案发后陈某被民警在现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公共道路上以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向石景山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将于11月16日下午2:30在石景山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