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柜员骗取储户密码私自转款 开户行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民珊  发布时间:2016-11-03 17:12:5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张先生经他人介绍认识王先生。王先生称山东某银行放贷额度已满,但有很多好项目需要银行资金,如果在北京的某行能有一笔存款并能向山东某行证明,山东某行就可以在某行系统内部协调,使用3个月给予月利率8%的利息回报,在此期间不能查询该账户内的款项情况。2011年11月,张先生在某行北京万寿路支行申办了借记卡一张并存入800万元。次日,王先生陪同张先生前往某行山东水浒支行,并要求张先生在该行办理借记卡增配对账折业务。张先生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柜员李先生瞒着张先生进入转账程序,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其输入密码,将张先生账户内资金转入陈某账下。
   2012年春,张先生与王先生失去联系,遂到某行查询其账户,发现账户内资金已全部转入了陈某账户。同时张先生得知,陈某已因经济犯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公安局的询问笔录,陈某与水浒支行柜员李先生串通,李先生在柜台骗取张先生输入密码,将款项转入了陈某的账户。张先生认为水浒支行未经其授权和签字擅自转移其存款,万寿路支行未尽严格审查义务致其损失,其同两地某行交涉要求赔偿无果,故以借记卡纠纷为由将万寿路支行诉至海淀法院,请求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808万元。
   万寿路支行认为其开户行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转款时使用的密码只能是张先生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提供,因此转款行为应视为张先生本人合法的交易行为,万寿路支行不应对水浒支行的转款行为承担责任,故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万寿路支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办理诉争借记卡,与万寿路支行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张先生与万寿路支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后,可持诉争借记卡在某行其他任何支行办理转账支取手续,张先生与实际办理转账支取手续的支行(即受理行)并不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受理行是基于万寿路支行的委托实施的该行为。故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受理行不适当履行付款义务时,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即开户行承担违约责任。某行万寿路支行未能保障张先生账户资金安全、严格履行业务办理审核义务,构成违约。最后,法院判决某行万寿路支行赔偿张先生存款800万元及活期存款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首先,张先生在万寿路支行开立存款账户并申领、使用借记卡,与万寿路支行形成了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关系的内容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据开立账户时的相关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储户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遵守银行卡使用规程,银行应当保障储户账户资金安全、严格履行业务办理审核义务。
   其次,张先生将800余万元存入借记卡账户后,其对该存款所享有的权利实质是一种债权,即张先生成为该行的债权人,银行作为债务人负有保障储户账户资金安全以及按约支付本息的义务。某行水浒支行工作人员李先生在张先生到该行办理借记卡增配对账折业务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张先生输入密码,将张先生借记卡内款项转入他人账户,造成某行万寿路支行无法向张先生支付款项和利息。虽本案所涉转款行为是通过张先生真实的借记卡和有效的密码完成的,但张先生系在增配对账折的过程中,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管理漏洞骗取输入密码,造成张先生输入转款密码的假象,在此情况下,张先生输入密码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转款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系受银行工作人员所骗,该转款业务并不能认定为张先生本人的合法交易。现某行万寿路支行未能向张先生支付款项本息,已构成违约。
   在此情况下,尽管某行万寿路支行系因案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向张先生支付款项和利息,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之规定,张先生仍有权依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某行万寿路支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某行万寿路支行亦不能因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而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最后,诉争转账支取业务虽然由水浒支行实际办理,万寿路支行称其与水浒支行属于结算关系,但该结算关系是某业对于不同支行之间的内部业务分工安排,对外并不影响张先生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向万寿路支行主张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属严格责任,除法定免责事由外,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不能免除其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某行万寿路支行对某行水浒支行办理的转账业务承担责任。相对于普通储户而言,银行更有利于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故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并严格遵守规范,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李先生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却利用工作便利,违反存取款操作流程,擅自将诉争借记卡内款项转入他人账户。某行水浒支行在工作人员管理及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张先生账户资金灭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某行万寿路支行作为委托方,应就受托方某行水浒支行的过错承担责任。某行万寿路支行未能保障张先生账户资金安全、严格履行业务办理审核义务,构成违约。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