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称,其分别于2015年11月1日、7日在某网站购买食品“中洋河豚健康尊享装”30盒,共计14830元。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作为销售商向张某开具了购物发票,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系该网站经营者。后张某经亲友告知,我国已多次明令禁止食用河豚鱼,该产品属违法食品。2015年10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河豚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现行食品标准未涉及有关河豚鱼及其毒素限量要求。张某知晓上述规定后立即依照相关法规举报文化发展公司,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确认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张某认为,河豚鱼是我国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文化发展公司和网络科技公司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对相关规定应属明知,应主动检查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向张某销售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将文化发展公司和网络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回其购物款并支付购物款十倍赔偿金共计16万余元。
此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大兴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