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婚礼上红包不翼而飞 财产损失谁来承担
作者:程雪景  发布时间:2016-09-08 17:10:54 打印 字号: | |
  眼看“十一”黄金结婚季就要来了,很多朋友的假期已经被婚礼安排得满满当当。不过很多新人感叹,婚礼当天如同打仗,各种礼节仪式、亲朋招待、迎来送往……总之,那天是有忙不完的事。婚礼当天的确是最紧张、最繁杂、最容易出错的时候。这不,家住房山的小慧和小刚在婚礼上就遭遇了丢红包这样的糟心事。

  案例:

  去年年初,小慧和小刚在中国婚博会上选中了一家名叫“某某”的公司为二人的婚礼进行庆典策划,当天双方便签订了《婚礼服务预定协议》,约定由某某公司为二人提供婚礼策划、仪式主持、婚礼现场布置等服务。二人向某某公司支付了服务价款18500元。

  去年8月底,小慧和小刚的婚礼如期举行。在婚礼过程中双方父母赠送红包的环节,二人共收到来自双方父母的两个红包,红包内分别装有现金9999元和8800元。小慧随后便将红包移交给了伴娘,伴娘接手后又交给了婚礼策划吴某保管。吴某以为是假红包,便没有多加注意,随手放在婚礼现场的椅子上,之后吴某未再见到这两个红包。

  小慧和小刚认为,某某公司为其提供婚礼策划服务,则其应负责整个婚礼的组织、安排事务,保管红包是其应尽到的合同附随义务,如果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父母在婚礼上赠与红包以示祝贺,且赠与的数额都是按中国传统选择的吉祥数字,吴某对此心不在焉,以丢失为借口敷衍了事,某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我们的感情,故小慧和小刚以庆典服务合同为由将某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某公司返还其红包金额18799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为此小慧和小刚提供了婚礼录像予以佐证;伴娘出庭作证,欲证明其收到红包后将红包交给了婚礼策划吴某;小慧的父亲出庭作证,欲证明其在婚礼现场交给小刚的红包内装有现金9999元,并提供取款记录佐证;小刚的同事出庭作证,欲证明小刚父亲在婚礼现场交给小慧的红包内装有现金8800元。

  某某公司则称,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关于保管红包的约定,而且公司在婚礼之前曾多次提示小慧和小刚,在婚礼现场要使用婚礼道具假红包,以防发生遗失,所以策划师在收到红包后以为是假红包,才没有多加注意,故对红包丢失的损失应该由小慧和小刚自行承担。为此某某公司提供了婚礼主持人的书面证言,欲证明其曾提示二人婚礼现场用假红包。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小慧和小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西方有句法谚:“证据乃诉讼之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主要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官公正审判的依据,也是审判规律的必然逻辑。

  本案需要解决两个焦点问题:1、被告某某公司是否有为原告方保管红包的合同义务;2、原告方主张的两个红包内的现金数额如何确定。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庆典服务合同关系。现原告以庆典服务合同为由要求某某公司返还其红包,则原告方需对以下事实负有举证责任:1、被告负有保管红包的合同义务;2、因被告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红包遗失或红包现由被告持有;3、红包内的现金金额的确定性。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并未在庆典服务合同对被告的保管义务进行约定,而财物的保管牵涉到的利益重大,如若将此项义务强加于被告,于法于理都缺乏相应的依据;原告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欲以证明红包的金额,但是该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较弱,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婚礼现场红包内所装有的现金数额。故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