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了两起被告人凡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及被告人申某涉嫌销售假药案。
检察机关起诉称,2014年9月左右,被告人凡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从申某(在校大学生)处购进蜜拉贝儿溶脂针一盒。凡某称其与申某只是通过微信认识的,因购买后发现自己怀孕,无法使用溶脂针,便在自己的微信上进行推销出售。被害人石某因搜索美容相关信息,加入某微信群,与凡某相识。被害人石某想要减肥,便看中了这一款溶脂针,并因之前在凡某处购买过玻尿酸且由凡某注射,感觉良好,便与凡某进行沟通。2014年12月29日,石某从凡某处购买该蜜拉贝儿溶脂针一盒,凡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存放在本市石景山区居住地的溶脂针带出至本市丰台区某宾馆客房内,以现金人民币18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石某,并在该客房内将该溶脂针注射在石某的腹部及腿部,另向石某收取注射费用现金人民币1400元。几天后,石某开始出现红肿等症状,随后前去某医院进行治疗,凡某联系申某,并与申某一同前去医院,并各自赔偿石某人民币5万元。经诊断,石某下腹部及双大腿溶脂后皮肤脓肿合并感染,经鉴定属轻伤一级。经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蜜拉贝儿溶脂针应按假药论处。凡某已被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850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四倍的罚款,人民币7400元的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凡某及申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均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向石景山法院提起公诉。
其中,申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将于2016年9月6日14时30分在石景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