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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足球被铲致残 学校同被诉
作者:范静  发布时间:2016-08-23 14:11:34 打印 字号: | |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5年8月14日下午5时40分左右,原告和被告汪先生在被告首都师范大学操场踢球。踢球过程中,原告左小腿往内侧弯,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侧胫腓骨骨折、左侧距腓前后韧带、胫距前韧带损害,行左胫骨骨折切开复位钛板螺钉内固定术,住院14天。医生建议术后加强营养,术后1月、3月门诊复查,术后18月视复查及功能恢复情况择期手术取出内固定。现原告认为,被告汪先生猛烈铲击其左腿,其运用动作不当,用过分的力量使用危及其安全的动作,造成骨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39182.5元。

  8月24日(明天)上午9时,在彰化路冠方大厦海淀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第23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