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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出境游,安全最重要
作者:禹海波  发布时间:2016-08-05 10:32:38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进入老年化社会及退休养老金的多次上调,“有钱有时间”的老年人群体旅游需求旺盛,其中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出境旅游,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出境旅游产生的诉讼纠纷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如何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结合一些案例的介绍做具体分析。

  案例一:70岁旅游者红海浮潜溺水身亡

  沈某1945年10月出生,系大学退休教师。2015年2月14日,沈某与甲旅行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于2015年3月16日至3月23日期间赴埃及旅游,由乙公司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旅行社在合同中对水上游览、水下游泳、高风险娱乐项目进行了统一的风险提示。2014年3月19,沈某在旅行过程中参与了红海浮潜(为自费项目),在浮潜项目开始之前,当地导游对项目的注意事项进行了介绍。沈某在浮潜过程中,溺水身亡。事发后,沈某妻子及儿子以甲旅行及乙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双方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约52万元并退还全部旅游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未能够将其身体状况准确传达给旅行社,使得旅行社未能对其尽到更高标准的注意与提示义务。同时,沈某作为成年人,通过合同中的警示告知内容、当地导游的提示及其生活经验,应对浮潜可能产生的风险具有一定的认知与判断能力,其自愿参加浮潜项目,对自身之安全风险疏于防范,应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对沈某参加涉案项目的过程中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支持了沈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据统计,在法院审理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涉境外旅游纠纷案件中,因发生人身损害引起的纠纷超过8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游客有权请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同时也规定,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评价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是否尽到了其安全保障义务,可从旅行前的警示提醒义务、旅行过程中的谨慎注意义务,事故发生时的救助安抚义务三方面进行衡量。

  本案中,一方面,旅行出发之前,旅行社在《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对水上游览、水下游泳、高风险娱乐项目进行了统一的风险提示,但是以上仅系对旅行风险的一般性提示;浮潜项目开始之前,当地导游虽再行对项目的注意事项进行介绍,但其并不熟悉汉语,亦未对年龄较大的沈某进行特别提示与必要的风险说明,旅游辅助服务者的领队此时亦未在现场陪同;在事故发生后,游览乘坐的玻璃船上没有充足的医疗救助设备设施,虽在场的救生员对沈某进行了抢救,但仍未能避免沈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综合上述事实,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具有一定过错,对沈某参加涉案项目的过程中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沈某与甲旅行社签订出境游旅游服务合同时,未将其存在心脑血管方面疾病的隐患告知旅行社,使得旅行社未能对沈某尽到更高标准的注意与提示义务,同时,沈某作为成年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水性及年龄、健康条件,其通过合同中的警示告知内容、当地导游的提示及其生活经验,应对浮潜可能产生的风险具有一定的认知与判断能力。现其仍自愿参加浮潜项目,对自身之安全风险疏于防范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错程度与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判决沈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65岁旅游者巴厘岛海域游泳受伤

  2015年1月20日至26日,陆某(1950年9月出生)和妻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巴厘岛旅游。2015年1月21日,在旅行社领队建议不要游泳的情况下,陆某在巴厘岛梦幻海滩下海游泳时身体受伤。经当地医院诊治,陆某所受伤害为右锁骨骨折。回京后,陆某到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医疗费由医保和保险公司赔付。陆某以旅行社工作存在疏忽为由,起诉要求某旅行社赔偿商务舱机票款、团费损失二万五千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负有以谨慎提供旅游合同项下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安全的义务,但因外界的自然环境或人文环境中存在固有风险,旅游者自身亦应承担保护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旅行社虽然进行了一般的书面和口头提醒,但未充分考虑陆某年龄较大的情况、亦未将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后果等详尽告知于陆某,故其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知晓在海滩游泳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得到提醒的情况下,依然下海游泳,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事实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某旅行社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示:

  同案例一一样,两案中老年旅游者参加的都是普通出境旅游团,且均无青壮成年家属陪同,老人旅游者均是在出境旅游过程中,在旅游服务提供者尽到了一般提醒义务之后,因参与具有危险性质的活动,导致自身受到人身损害。在诉诸法院后,法院均判决由个人承担主要责任,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次要责任。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还是未考虑老年旅游者的特殊情况,在保护老年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方面,未履行更为严格的告知、提醒、防范和救助义务。

  《旅游法》虽然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是该规定只是原则规定,对于老年人在旅游中如何享受便利,由其是在老年人参与普通出境游旅行团的过程中,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服务者如何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之前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即将于2016年9月实施,作为行业标准,《规范》的规范性和操作性更强,其中规定人数100人以上的老年团,应配备随团医生服务,即使不是老年团,只要有老年人参加,在保护老年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上,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也须按《规范》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75岁以上老人报团,应请成年直系家属签字,且宜由成年家属陪同;老年游连续游览时间不宜超过3小时,连续乘车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等等。严格及高标准要求旅行社对老年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老年旅游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经营者、服务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64岁旅游者因被强行要求购物致脑梗塞

  2014年2月,满某(1950年9月出生)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满某参加赴台湾游旅行团,行程时间共计8天7夜,旅游费用为3180元。2014年3月6日在香港旅游期间,导游要求旅客在珠宝店逗留2小时,为此满某与地接社导游发生言语冲突,后满某发病倒地,在香港及深圳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脑梗塞。后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旅行社退还旅行费、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旅行社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因与当地导游发生冲突,导致满某突发脑梗塞,旅行社负有过错,除应退还旅游费外,还应赔偿满某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二审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提示:

  由于年龄和身体特点,老年旅游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本案某旅行社的导游在旅行过程中要求旅客在珠宝店逗留2小时,属变相强迫购物,为此满某与导游发生争议,导致满某突发脑梗塞。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老年旅游者应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出行前要选择正规有信誉的旅行社,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避免旅游行程中有模糊及不确定之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境外旅行过程中,如发生旅游经营者变相强迫购物等情况,老年旅游者应避免直接与导游发生直接冲突,并尽量保管相关凭证,作为回国后维权的依据。

  法官提醒:

  以上案例只是老年旅游者出境旅游中的常见纠纷,不管是作为旅游经营者还是老年旅游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对旅游经营者来说,既要开发适合老年旅游者群体的出境旅游产品,也要考虑到老年旅游者年龄和身体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告知、身体状况审查、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建议、旅游过程中的救助等专业服务,确保老年旅游者能更好、更安全的享受旅游服务。

  二是在出境旅游过程中,老年旅游者宜选择正规有信誉的旅行社尤其是线上旅游所推出的专业旅行服务。老年人有亲友结伴出行,可以互相照顾。要听从旅行社和导游的安排,千万不可“逞强”或强迫自己参与具有危险性质的旅游项目。老年旅游者多留意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购物陷阱,并妥善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选择适当途径理性维权。

  三是老年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的过程中要如实反映自己的身体状况,切不可隐瞒病史。出去看看是很多老年人的梦想,但出境旅游未知因素太多,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适可而行,如果从健康角度出发不适宜出境游,应果断放弃。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