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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印度法中的种姓制度
作者:韩冰  发布时间:2016-08-04 11:18:41 打印 字号: | |
  古印度是宗教社会,因而古引渡法和宗教是密切相关的。古代印度法最初是婆罗门教法,公元前6世纪前后,反对婆罗门教种姓制度的佛教兴起并在公元前3世纪被定为国教,佛教的经典三藏成为古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但是婆罗门教的影响仍然存在。到了公元6世纪,佛教衰落,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再次成为了国教。古代印度法中除了佛教法以外,基本都贯穿了种姓制度,所以有人称之为种姓法。

  2001年1月26日,印度西北部的古吉拉特邦发生了里氏6.9级的地震。但是,灾民们依照五个不同的种姓和少数民族教徒的区别,分别住在了六个泾渭分明的帐篷区。每当救援团体出现的时候,要发放毛毯等救援物资时候,要按照六个帐篷区的顺序来发放,确保地位高的种姓群体能够得到优先的救助。救援人员感叹“地震虽然震垮了房屋,但是无法震动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印度特有的一种制度,已经有3000年的历史。种姓制度之所以能够进入到法律,是与婆罗门有关的。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在印度兴起并且很快发展成为国教,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均都深受婆罗门教的影响。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宣扬善恶有因果,业力有轮回;二是声称万物结尾造物主焚天所造,但是各个种姓是梵天用不同部位生出来的,高低贵贱是不同的,为了表示对梵天的敬畏和服从,就必须尽力去维护种姓制度。

  由于婆罗门教成了国家的统治支柱,其祭司成了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教义变成了国家法律的主要内容。婆罗门教的祭司将教义编成了“法经”,“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将种姓制度固定下来,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门法典是《摩奴法论》,它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全面阐述婆罗门教的教义,详细规定了种姓制度的具体内容。

  按照《摩奴法论》的规定,印度人非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舍吠、首陀罗。最高种姓的是婆罗门,他们是梵天从口中生出来的,所以就是最高贵的,肩负着学习和传授婆罗门教的经典。第二等的刹帝利是从梵天的双臂中生出来的最为有力量,掌握着军政大权。第三等的舍吠是从梵天的腿中生出来的,从事农业、商业、手工业。第四等的首陀罗是从梵天的脚下降临到人世界的,最为低下坑脏,多数为奴隶,各个种姓互不通婚,因而形成了封闭的四大集团。不同的种姓之间等级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饮、同街而居。

  社会地位的差异,导致了《摩奴法论》中规定的各种姓氏的法律权利截然不同:

  1、所有权方面,法典首先确认了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由于其出身高贵,有资格享有一切。

  2、债法方面,法典对高等种姓的债权债务给予特别的照顾,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是属于同一种姓或者债务人比债权人种姓低等,债权人就可以把债务人收为奴隶。

  3、婚姻、家庭、继承方面,法典规定不同种姓的人不能够通婚,但是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为妻子,但是低级种姓的男子绝不能够与高级种姓的女子为妻。继承制度也直接与种姓制度挂钩,不同种姓的继承人可以继承的财产份额各不相同。

  4、刑罚方面,不同种姓的同罪不同罚的现象非常明显,高级种姓的侵犯低级种姓的可以减轻处罚,低级种姓的侵犯高级种姓的则要加重处罚。

  种姓制度在印度延续了上千年,这一制度阻碍了印度的发展和进步。作为四大文明古国,印度的发展却如此迟缓,这是与种姓制度有很大的关系,并且种姓制度在社会中已经根深蒂固,直到今天,印度仍然保存着种姓制度的残迹。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