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英现有98个地方治安法院,3万名治安法官。金融城内有4个治安法院,150名治安法官,由金融城的市长任命,他们无须专业知识,且不授薪水。主体是白人、中产阶层,仍然保持了治安法官无权受理民事案件的历史传统。由于工作时间上的限制和不予授薪,因此,多数中产阶级的中年妇女愿为此职。一旦任命,他们每年无偿地办理案件的时间必须达26天以上,实际上,类似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
金融城之外的治安法官,由宪法事务部部长任命,可以兼职、也可以是全职;兼职的治安法官多在律师和仲裁员中选任,全职的治安法官是授薪的,一经任命,终身就任法官,可以兼审刑事、民事案件,直到退休。县法院的法官,必须是年龄在35岁以上、从事出庭辩护达7年以上,高等法院的高级法官必须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资格、或10年以上全职法官或记录官的经历;王座法院的法官任职10年以上,才可作为巡回上诉法院的大法官;大法官是由女王在首相的提名下任命,一旦任命为法官,就拥有骑士爵位和贵族身份。法官一般终身任职,非因法定事由且经法定程序,不得解职;退休年龄是75岁,除非因身体等自身的原因由本人申请提前退休。
法官的任命,是经过公升的评选,有严格的遴选和考核制度相配合。遴选不同等级的法官有不同标准,如法律知识、社会经历、听写能力、案例处理能力等。其步骤:首先,法院管理部通过专门的媒体,提前公示选任法官的名额,想当法官的人向英国宪法事务部书面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和材料,并提供3―6个法官作推荐人。然后,由宪法事务部的司法任命委员会,依据是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力进行评议:(1)法律知识;(2)交流能力;(3)对案件的管理能力;(4)处理案件的能力。此后,组成审核小组,对评议的情况进行审核,按任命名额的2―3倍遴选候选人。下一步,由高级主审法官对申请人进行45―60分钟的面试,审核小组确定面试成绩,从A―F这样六个等级。所有的评议材料归纳成审核报告后报送给宪法事务部,由部长审定被选任的法官,最后作出任命。英国宪法事务部每年要收到4000多份这样的申请,进行900多人的面试。
英国针对改进法官推荐人的人选、王座法院引入一个非职业法官的职位、平衡对主审法官意见和评审组意见的冲突、兼顾不同阶层的代表性、增加兼职法官的职数等方面,提出了一个完整的改革方案;但遇到的阻力也不小。改革的目的,还是要确保法官的能力才干,保障司法的独立。司法独立是英国宪政的基石;而不得随意解职法官和回避制度一样,是确保司法独立的基本内容。他们对改革的最大忧虑是司法独立性的丧失,最典型的例子是政府正在通过扩大行政权力来削减司法独立性,限制法官不能作出什么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