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庭长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注意什么?
作者:高院政治部 发布时间:2016-06-12 15: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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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履行监督职责时,重点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监督有序。权力行使要严格控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确定的范围内。二是监督有度。对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除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外,院庭长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直接否定或改变合议庭意见。三是监督留痕。院庭长全部管理和监督活动要记录在办公平台上,实行全程留痕。四是失职担责。不能把责任制与审判管理监督对立起来,防止“去行政化”变成放任不管,不该管的坚决不能管,该管的要切实负起责来。